证券代码:600751 900938 证券简称:海航科技 海科B 编号:临2021-101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 年 12 月 31 日,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决定对《公司章程》有关内容进行如下修订:
原文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 第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
定,设立中共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 定,设立中共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建立党的工作 (以下简称“公司党委”),设立中共海航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
称“公司纪委”),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
备党务工作人员。······
第六条 公司注册地址为中国天津自贸 第六条 公司注册地址为中国天津自贸
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803, 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803,公司办公地址为中国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 公司办公地址为中国天津市和平区重庆道
219号天津中心写字楼2801室。 143号。
第三章党的组织
第十五条 公司党委设立党委书记1名,
可设党委副书记1-2名,其他党委委员若干
名。党委书记为党务负责人,确定1名党委副
书记协助党委书记主抓党建工作。符合条件
的党委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
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
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
原第十四条后新增一章 进入党委。
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第十六条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
法规履行职责。包括: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
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
略决策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
面领导公司党建工作,全面推进公司党的政
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
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
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切实
加强公司及下属公司党建工作。
(三)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
关,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
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
结合。
(四)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改革发
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
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依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五)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
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
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
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
行监督责任。
(六)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
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
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
公司改革发展。
(七)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
事项。
党委支持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
员依法行使职权,健全决策规则和程序,促
进科学决策,监督决策事项的有效执行,保
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效运转,实现公司价
值的提升。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股份的活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等享有董事
会、股东大会提案权的提议人可以向公司董
事会提议回购股份。提议人的提议应当明确
具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可
行性,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
构的相关规定。
提议人拟提议公司进行本条第一款第
(六)项规定情形的股份回购的,应当在符
合相关规定的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
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