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50 证券简称:江中药业 公告编号:2022-032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登记日:2022 年 5 月 30 日
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51 万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江中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完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有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激励
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25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7 名激励对象授予
51 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为 7.62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并 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同意该议案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本次申请授予登记的相关情况与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预 留授予事项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方案内容情况相符。
综上,本激励计划实际的预留授予情况如下:
1、授予日:2022 年 4 月 25 日。
2、实际授予数量:51 万股。
3、实际授予人数:17 人。
4、授予价格:7.62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6、激励对象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 占预留授予 占目前公司
序号 姓名 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 股本总数的
(万股) 总数的比例 比例
1 中层及核心骨干 51 100% 0.081%
(17 人)
合计 51 100% 0.081%
(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中没有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的个人限制性股票总额未超过目前公司总
股本的1%。
二、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内为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时间 可解除限售期数量
占限制性股票数量
比例
第一个解除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 1/3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 1/3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
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60 个月 1/3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限售。
I、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II、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III、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①解除限制性股票限售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2022 年投入资本回报率应不低于 12.74%,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水平
第一个解除限 或同行业平均值;
售期 2)较 2020 年,2022 年归母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应不低于 6%,且不低于对标
企业 75 分位水平或同行业平均值;
3)2022 年研发投入强度应不低于 2.96%。
1)2023 年投入资本回报率应不低于 12.7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水平
第二个解除限 或同行业平均值;
售期 2)较 2020 年,2023 年归母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应不低于 6%,且不低于对标
企业 75 分位水平或同行业平均值;
3)2023 年研发投入强度应不低于 2.98%。
1)2024 年投入资本回报率应不低于 12.76%,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水平
第三个解除限 或同行业平均值;
售期 2)较 2020 年,2024 年归母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应不低于 6%,且不低于对标
企业 75 分位水平或同行业平均值;
3)2024 年研发投入强度应不低于 3.00%。
注:1)投入资本回报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期初全部投入资本+期末
全部投入资本) ;其中,全部投入资本=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负债合计-无息
流动负债-无息长期负债。
2)研发投入强度=研发经费投入/营业总收入。
3)在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内,如公司有增发、配股、战略项目投资等事项
导致投入资本回报率指标及归母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异动的,考核时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
指标变动影响;为保持对标口径的一致,在计算对标样本的归母净利润增长率时剔除公
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影响。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针对公司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业绩的行为(如依
据上级有关部门决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或企业响应国家政策号召而实施的相应战略举
措),造成相关业绩指标不可比情况,则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相应业绩指标进行还原或调
整,并且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解除限售业绩条件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一致。
②解除限售考核同行业公司的选取
江中药业属于A股WIND行业中“医疗保健-制药、生物科技和生命科学-制药”类企业,因此选取A股Wind三级行业为“制药”的企业作为同行业公司。在本激
励计划有效期内,如调整本公司行业分类或调整同行业成分股的,公司各年考核
时应当采用届时最近一次更新的行业分类数据。
从A股同行业上市公司中,选取与江中药业规模相当、业务类似且具有一定可比性的合计18家A股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具体名单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000623.SZ 吉林敖东 600252.SH 中恒集团
000650.SZ 仁和药业 600285.SH 羚锐制药
000989.SZ 九芝堂 600351.SH 亚宝药业
002275.SZ 桂林三金 600479.SH 千金药业
002424.SZ 贵州百灵 600557.SH 康缘药业
002433.SZ 太安堂 600594.SH 益佰制药
002737.SZ 葵花药业 600976.SH 健民集团
300147.SZ 香雪制药 600993.SH 马应龙
300158.SZ 振东制药 603567.SH 珍宝岛
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出现主营业务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剔除或更换样本。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