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50 证券简称:江中药业 公告编号:2022-020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2 年 4 月 25 日
限制性股票权益授予数量:51 万股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7.62 元/股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九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和公司 2021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22年4月25日为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向 17 名激励对象授予 51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62 元/股。现将有关事
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及调整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江中药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10 月 9 日,公司收到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润集团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1〕507 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1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21 年 10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及《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由独立董事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5、2021 年 11 月 2 日,公司披露《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1 年 10 月 30 日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
人数为 89 人。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公司同时披露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6、2021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7、2021 年 11 月 9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公司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8、2021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9、2021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事宜。在
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5.6 万股,因此公司首次实际授予权益人数为 87 人,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73.4 万股。
10、2022 年 3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
会第二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2 年 3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二)、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
激励对象授予上一年度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必须达到 70 分及以上才能被授予。
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及激励对象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己经成就,确定预留授予日为 2022年 4 月 25 日。
(三)、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预留授予情况的主要内容如下:
1、授予日:2022 年 4 月 25 日。
2、授予数量:51 万股。
3、授予人数:17 人。
4、授予价格:7.62 元/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60%,即 7.34 元/股;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
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60%,即 7.62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6、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内为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期数量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时间 占限制性股票数量
比例
第一个解除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 1/3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 1/3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
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60 个月 1/3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限售。
I、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II、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III、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
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①解除限制性股票限售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