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50 证券简称:江中药业 公告编号:2022-021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2022年 14 号)等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匹配新规、规范表述,对《江中药业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如对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的规定、独立董事权利与义务、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程序等内容进行调整优化。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1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证监
2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的规定执 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
责任。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变更; 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变更;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做出决议; 资本做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3 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
(十三) 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四)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工持股计划。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行为,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任何担保; 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4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5000 万元以上;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前款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 前款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以上通过。 上通过。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备案。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5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期限;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案;
6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股权登记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