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江中药业 证券代码:600750 编号:2013-030
债券简称:12江药债 债券代码:122170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
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回购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的相关
规定,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定了回购股份的预案,具
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稳定投资者的投资预期,增强投资者信心,实现公司价值的合理回归,维护
公司资本市场形象。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20元/股。该价格区间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
过回购股份决议前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三十个交易日(按照孰高原则)公司股票平
均收盘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
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
格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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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
回购数量及比例:如果以20元/股的回购价格、完成回购资金总额2亿元进
行计算,回购股份数量为1000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3.21%。回购股份的
具体数量及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为准。
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
回购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股份的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六个月内。
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2亿元,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并视同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
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依法予以实施。
七、决议的有效期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六个月内。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
以回购资金最高限额为2亿元及回购股份的价格20元/股计算,公司回购股
份为1,000万股,则回购股份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如下表: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 变动情况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股份 0 0 0 0 不适用
无限售股份 311,150,000 100% 301,150,000 100% 减少1000万股
其中:1、江中集团 131,134,850 42.15% 131,134,850 43.54% 增加1.39%
2、其他 180,015,150 57.85% 170,015,150 56.46% 减少1.39%
股份总数 311,150,000 100% 301,150,000 100% 减少1,000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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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的分析
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可以承受不超过人民币2亿
元的股份回购金额,且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如前所述,以回购数量1000万股测算,回购后公司总股本为30115万股,
除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外的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仍高于25%,
不会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
个月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
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说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不存在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
的行为。
公司已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规
定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将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十一、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2013年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传递公司成长信心,稳定投资者预期,保
护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本次拟回购总金额不超过2亿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
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
位,本次回购方案是可行的。
基于以上理由,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必要、可行,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回购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