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69 号
────────────────────────
关于对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上实发展,A
股证券代码:600748;
曾 明,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
会秘书);
唐 钧,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董事;
徐晓冰,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董事;
袁纪行,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财务总监;
汪良俊,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董事;
郭伟民,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
10 号、11 号、12 号、13 号、14 号、15 号、16 号,以下合称《决
定书》)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实发展)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
上实发展不晚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知悉其可能因控股子公
司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龙创)应收类账款存在不可收回等风险而发生经营业绩亏损。公司应及时
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但其直至 2022 年 1 月 12 日才在临时公告中
披露上述事项。
(二)未及时披露订立重要合同
2020 年 9 月,上实发展、上实发展全资子公司上海高阳宾
馆有限公司与上海市虹口区土地发展中心签订《东大名路 815 号(部分)、879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框架协议》,初步约定土地收储范围等事宜,收储补偿总价暂估为 9.3 亿元,产生利润金额
为 9.03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利润总额(调整前为 13.44
亿元)的 67.19%。上述各方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9 日完成收储框
架协议的用印盖章。公司应及时披露上述框架协议签署事项,但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三)2016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至 2021 年度,上实发展控股子公司上实龙创时任董
事长曹文龙,组织、授意、默许相关人员通过虚构合同、虚增业务实施进度、实施空转自循环贸易以及参与军民融合贸易等方式虚增上实龙创 2016 年至 2021 年度收入、利润金额,导致上实发展 2016 年至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合计虚增收入47.22 亿元、虚增利润总额 6.14 亿元。其中,2016 年度虚增收入2.07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 3.19%,虚增利润总额 0.56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6.23%;2017 年度虚增收入 6.77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 9.36%,虚增利润总额 1.43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1.91%;2018 年度虚增收入 12.78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 14.75%,虚增利润总额 1.02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8.01%;2019 年度虚增收入 8.64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 9.75%,虚增利润总额 0.71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5.28%;2020 年度虚增收入 14.91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 18.52%,虚增利润总额 2.42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8.31%;2021 年度虚增收
入 2.05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 2.0%。
同时,上实龙创财务造假行为导致上实发展 2017 年年度报
告少计商誉减值 2.2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8.31%;导致上实发展 2021 年年度报告少计提坏账准备 8.09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52.36%。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综上,公司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连续多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严重影响投资者知情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年修订)》(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5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7 条等有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于 2022 年 9 月 7 日针
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部分违规事实作出监管警示决定(上证公监函〔2022〕0128 号),对此本所不再重复处理。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的认定,曾明作为上实发展时
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主持上实发展全面工作,2019 年 10 月至 2022 年 9 月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曾明知悉上实龙创应收类账款存在不可收回风险,在上实发展派驻上实龙创的财务总监报告异常情况后,未给予应有的关注,在签署确认公司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未勤勉地履行职责。曾明是公司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徐晓冰作为上实发展时任总裁、董事,主持上实发展日常经营工作,且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徐晓冰知悉上实龙创应收类账款存在不可收回风险,在上实发展派驻上实龙创的财务总监报告异常情况后,未给予应有的关注,在签署确认公司 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未勤勉地履行职责。徐晓冰是公司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以及2020年和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唐钧作为上实发展时任总裁、董事,主持上实发展日常经营工作,且为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唐钧参与《东大名路 815 号(部分)、879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框架协议》重要合同审批,在签署确认公司 2016 年和 2019 年年度报告中未勤勉地履行职责,是公司未及时披露重要合同以及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袁纪行作为上实发展时任副总裁、财务总监,为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2020 年 3 月起协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际履行董事会秘书部分职责,2016 年 4 月起任上实龙创监事,负责上实发展财务管理工作,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袁纪行知悉上实龙创应收类账款存在不可收回风险、参与《东大名路 815(部分)、879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框架协议》重要合同审批。袁纪行在上实发展派驻上实龙创的财务总监报告异常情况后,未给予应有的关注,在签署确认公司 2016 年至 2021年年度报告中未勤勉地履行职责。袁纪行是公司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订立重要合同以及 2016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汪良俊作为上实发展时任公司副总裁、董事,分管上实龙创工作,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在上实发展派驻上实龙创的财务总监报告异常情况后,未给予应有的关注,在签署确认公司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未勤勉履行职责,是公司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郭伟民作为上实发展时任副总裁、上实龙创董事,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郭伟民在上实发展派驻上实龙创的财务总监报告异常情况后,未给予应有的关注,在签署确认公司 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未勤勉履行职责,
是公司2020年和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2.2 条、
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
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曾明,时任总裁、董事唐钧、徐晓冰,时任副总裁、财务总监袁纪行,时任副总裁、董事汪良俊,时任副总裁郭伟民予以公开谴责。另外,对于部分责任人的违规行为将另行处理。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