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48 股票简称:上实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24-05
债券代码:155364 债券简称:19 上实 01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4]4 号)。现将《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明先生、徐晓冰先生、唐钧先生、袁纪行女士、汪良俊先生、郭伟民先生、曹文龙先生: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发展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本局调查完毕,本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对曹文龙作出市场禁入。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市场禁入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上实发展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涉嫌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
上实发展不晚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知悉其可能因控股子公司上
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龙创)应收类账款存在不可收回等风险而发生经营业绩亏损。上实发展应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第六十二条第
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但其直至 2022 年 1 月 12
日才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二、涉嫌未及时披露订立重要合同
2020 年 9 月,上实发展、上实发展全资子公司上海高阳宾馆有
限公司与上海市虹口区土地发展中心签订《东大名路 815 号 (部分)、879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框架协议》,初步约定土地收储范围等事宜,收储补偿总价暂估为 9.3 亿元,产生利润金额为 9.03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利润总额(调整前为 13.44 亿元)的 67.19%。上述
各方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9 日完成收储框架协议的用印盖章。上实发
展应依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2007 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框架协议签署事项,但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三、2016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至 2021 年度,上实发展控股子公司上实龙创时任董事长
曹文龙,组织、授意、默许相关人员通过虚构合同、虚增业务实施进度、实施空转自循环贸易以及参与军民融合贸易等方式虚增上实龙创
2016 年至 2021 年度收入、利润金额,导致上实发展 2016 年至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合计虚增收入 47.22 亿元、虚增利润总
额 6.14 亿元。其中,2016 年度虚增收入 2.07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
披露收入金额的 3.19%,虚增利润总额 0.56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
露利润总额的 6.23%;2017 年度虚增收入 6.77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 9.36%,虚增利润总额 1.43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1.91%;2018 年度虚增收入 12.78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 14.75%,虚增利润总额 1.02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8.01%;2019 年度虚增收入 8.64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 9.75%,虚增利润总额 0.71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5.28%;2020 年度虚增收入 14.91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 18.52%,虚增利润总额 2.42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8.31%;2021 年度虚增收入 2.05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 2.0%。
同时,上实龙创财务造假行为导致上实发展 2017 年年度报告少计商誉减值 2.2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8.31%;导致上实发展 2021 年年度报告少计提坏账准备 8.09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52.36%。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相关会议文件、相关审计报告、 相关情况说明、相关合同、相关财务资料、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上实发展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
[2011]11 号)第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曾明作为上实发展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主持上实发展全面
工作,2019 年 10 月至 2022 年 9 月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依法负有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曾明知悉上实龙创应收类账款存在不可收回风险、参与《东大名路 815 号(部分)、879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框架协议》重要合同审批。其在上实发展派驻上实龙创的财务总监报告异常情况后,未给予应有的关注,在签署确认公司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未勤勉地履行职责。曾明是公司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订立重要合同以及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徐晓冰作为上实发展时任总裁、董事,主持上实发展日常经营工作,且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其知悉上实龙创应收类账款存在不可收回风险。其在上实发展派驻上实龙创的财务总监报告异常情况后,未给予应有的关注,在签署确认公司 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未勤勉地履行职责。徐晓冰是公司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以及 2020 年和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唐钧作为上实发展时任总裁、董事,主持上实发展日常经营工作,且为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其参与《东大名路 815 号(部分)、879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框架协议》重要合同审批,在签署确认公司 2016 年和 2019年年度报告中未勤勉地履行职责,是公司未及时披露重要合同以及2016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袁纪行作为上实发展时任副总裁、财务总监,为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2020 年 3 月起协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际履行董事会秘书部分职责,2016 年 4 月起任上实龙创监事,负责上实发展财务管理工作,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袁纪行知悉上实龙创应收类账款存在不可收回风险、参与《东大名路 815(部分)、879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框架协议》重要合同审批。其在上实发展派驻上实龙创的财务总监报告异常情况后,未给予应有的关注,在签署确认公司 2016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未勤勉地履行职责。袁纪行是公司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订立重要合同以及2016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汪良俊作为上实发展时任公司副总裁、董事,分管上实龙创工作,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在上实发展派驻上实龙创的财务总监报告异常情况后,未给予应有的关注,在签署
确认公司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未勤勉履行职责,是公司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郭伟民作为上实发展时任副总裁、上实龙创董事,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其在上实发展派驻上实龙创的财务总监报告异常情况后,未给予应有的关注,在签署确认公司2020 年和2021 年年度报告中未勤勉履行职责,是公司2020 年和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曹文龙作为上实龙创时任董事长,负责上实龙创生产经营管理,其自上实龙创被上实发展收购为控股子公司当年即采取多种方式、手段,决策、组织实施财务造假,授意、指挥、默许上实龙创相关人员通过虚构合同、虚增业务实施进度、实施空转自循环贸易以及参与军民融合贸易等方式虚增上实龙创 2016 年至 2021 年度收入、利润金
额,财务造假跨期长、金额大,导致上实发展 2016 年至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合计虚增收入 47.22 亿元、虚增利润总额 6.14 亿元。其行为与上实发展信息披露违法有直接因果关系,导致了公司 2016 年至 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情节较为严重,是公司 2016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于上实发展涉嫌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订立重要合同,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决定:
一、 对上实发展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二、 对曾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三、 对徐晓冰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四、 对唐钧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五、 对袁纪行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对于上实发展 2016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依
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决定:
一、 对上实发展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
二、 对曹文龙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三、 对曾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四、 对袁纪行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五、 对徐晓冰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六、 对唐钧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七、 对汪良俊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八、 对郭伟民给予警告,并处以 75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本局拟决定:
一、 对上实发展给予警告,并处以 850 万元罚款;
二、 对曾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三、 对曹文龙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四、 对袁纪行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五、 对徐晓冰给予警告,并处以 210 万元罚款;
六、 对唐钧给予警告,并处以 210 万元罚款;
七、 对汪良俊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八、 对郭伟民给予警告,并处以 75 万元罚款。
曹文龙的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2015 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七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本局拟决定:对曹文龙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本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