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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索普:江苏索普公司章程(2023年10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3-10-26

江苏索普:江苏索普公司章程(2023年10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公司章程
2023年10月修订


                    目 录


目 录 ......1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9

  第一节 股东 ......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9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2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2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8
第五章 董事会......34

  第一节 董事 ...... 34

  第二节 董事会 ...... 39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6
第七章 监事会......49

  第一节 监事 ...... 49

  第二节 监事会 ...... 50
第八章 党组织......52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审计和法律顾问......5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5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5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59

  第四节 法律顾问 ...... 60

  第五节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 60
第十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61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61

  第一节 通 知 ...... 61

  第二节 公告 ...... 62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6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6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64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67
第十四章 附则......68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设立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并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苏政复[1996]57号)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1100134790773U。

    第三条 公司1996年8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于1996年8月27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00万股,于1996年9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JIANGSU SOPO CHEMIC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求索路88



  邮编:21200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67842884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 事 、 监 事 、 经 理 和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副经理、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经公司董事会确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成立

党委,公司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
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决定重大问题,事先应听取
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增强企业竞争和开拓发展的能力,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最大限度地为公司和股东谋取利益,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危险化
学品生产(仅限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化工原料及产品制造、销售;电力生产;蒸汽生产;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焊接气瓶检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食品添加剂生产;危险废物经营;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贮存、处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食品添加剂销售;固体废物治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由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镇
江硫酸厂、镇江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镇江市第二化工厂、镇江江南化工厂以发起方式设立。各发起人及认购股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情况具体如下:

                          认购股数

        发起人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

                            3982    71.08%  净资产折股  1996年3月
          司

      镇江硫酸厂          35      0.624%      货币    1996年3月

 镇江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

                            35      0.624%      货币    1996年3月
          司

    镇江市第二化工厂        35      0.624%      货币    1996年3月

    镇江江南化工厂        15      0.268%      货币    1996年3月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167,842,884股,公司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167,842,884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
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本章程等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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