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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46 沪市 江苏索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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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46:江苏索普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22


股票代码:600746              股票简称:江苏索普          公告编号:临 2019-073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索普集团”)计划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起 6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公司无限售流通A股股份,增持公司股份金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拟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 9元/股。

  ●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截至 2019 年 11 月 19 日收盘,本次增
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且已实施完毕,索普集团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票 7,208,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5%,成交均价 6.95 元/股,合计增持金额 5009.80 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索普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175,163,542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57.16%。

  公司于近日接到控股股东索普集团关于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

  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索普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 167,954,942 股,约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54.81%。

  二、 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票代码:600746              股票简称:江苏索普          公告编号:临 2019-073

  1、增持的主体: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

  2、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实施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3、增持股份的种类:公司无限售流通 A 股股份

  4、增持股份的金额:合计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

  5、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 9 元/股

  6、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 2019 年 5 月 20 日起算的 6 个月


  7、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自有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8 日披露的《江苏索普关于收
到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详见公司公告“临2019-038”)。
  三、 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截至 2019 年 11 月 19 日收盘,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且已
实施完毕,索普集团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
票 7,208,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5%,成交均价 6.95 元/股,合
计增持金额 5009.80 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索普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175,163,542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57.16%。

  四、 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本次增持计划出具了《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情形;本次增持已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 其他说明


股票代码:600746              股票简称:江苏索普          公告编号:临 2019-073

  1.  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  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 索普集团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4.  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