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第 12 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董事会 2021 年第 12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免公司董事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经审阅董事会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符合董事任职要求,因此,我们认为候选人贺子波先生具备公司董事候选人资格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0 日
徐莉萍、刘冬来、彭建刚、谢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