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9 证券简称:辽宁成大 公告编号:临 2022-037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结
合实际情况,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称“公司”)。 “公司”)。
公司经辽宁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 公司经辽宁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会(辽体改发[1993]147 号)批准,以 (辽体改发[1993]147 号)批准,以定向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辽宁省工商行政 募集方式设立;在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执照号 210000004919553。 用代码为 91210000117590366A。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
财务总监。 总监等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权益所必需。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议。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间限制。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责任。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的报酬事项;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事务所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和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持股计划;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决定的其他事项。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 (二)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担保;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三)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联方提供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其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行为。
公司下列提供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