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关于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16年12月27日,该授予日的设定符合《管
理办法》、《试行办法》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条件的相关规定。
2、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16年12月27
日,并同意向的14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500万股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
葛长银 朱剑林 顾玉荣 李宝江李丹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