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修订说明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粮屯河”)于2016年9月19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相关信息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进行公告。公司对于2016年9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已经披露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修订并形成《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同时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亦进行了修改并形成《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一、主要修订情况
(一)本计划首期股票期权数量具体分配情况
修订前:首期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本计划总量序号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比例
1 夏令和 董事长、党委书记 35 2.33%
2 李风春 董事兼总经理 28 1.87%
3 孙彦敏 董事 28 1.87%
4 杨红 董事兼副总经理 22 1.50%
5 王令义 董事兼专职党委副书记 22 1.50%
6 余天池 副总经理 22 1.50%
7 于作江 副总经理 22 1.50%
8 赵玮 总会计师 22 1.50%
9 吴震 副总经理 25 1.67%
10 蒋学工 董事会秘书 22 1.50%
11 卫华 总经理助理 22 1.50%
其他业务和管理骨干 1230 82.00%
总计 1,500 100.00%
修订后:首期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本计划总量序号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比例
1 夏令和 董事长、党委书记 35 2.33%
2 李风春 董事兼总经理 28 1.87%
3 于作江 副总经理 22 1.47%
4 赵玮 董事兼总会计师 22 1.47%
5 吴震 副总经理 25 1.67%
6 余天池 总经理助理 22 1.47%
7 蒋学工 董事会秘书 22 1.47%
8 卫华 总经理助理 22 1.47%
其他136名业务和管理骨干 1,302 86.78%
总计 1,500 100.00%
二、首期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修订前:公司业绩条件
本计划授予公司业绩指标目标值使用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当授予时公司前一会计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0.5%,且上述两个指标均不低于最近四年的平均水平、不低于对标公司50分位值时,可以授予,否则不能授予。
修订后:首次股权期权授予的公司业绩条件
1、公司2015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
2、公司201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0.5%;
第(1)、(2)项业绩条件为不低于最近四年的平均水平、不低于对标公司50分位值。
(3)经济增加值指标完成情况达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下达的EVA考核目标。
三、首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
修订前: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是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标的股票的价格。行权价格等于下列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
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根据以上规定,本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2.20元/股。(按 2016年8
月26日为模拟授予日)
修订后:首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
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粮屯
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确定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2.20元/股。前述行权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之高者:
(1)2016年9月21日《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12.19元/股);
(2)2016年9月21日《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A股股票
交易均价之一。2016年9月21日《《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A股股票
交易均价分别为12.03元/股、11.82元/股和11.75元/股。(由于本公司于2016年
8月19日实施了现金分红,股票期权授予前公司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该价格
做相应调整)。
四、首期股票期权的授予日
修订前: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计划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3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修订后: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计划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四、首期股票期权的生效与行权的时间安排
修订前:
阶段名称 时间安排 行权比例上限
自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
第一个行权期 33%
起36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
第二个行权期 33%
起48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权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
第三个行权期 34%
起60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修订后:
阶段名称 时间安排 行权比例上限
授予日 激励计划授予条件达成之后董事会确定
自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
第一个行权期 33%
36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
第二个行权期 33%
48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权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
第三个行权期 34%
60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五、公司必须达成的业绩目标
修订前:在满足下列条件时,每个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能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