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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34: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2

600734: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734      证券简称:*ST 实达    公告编号:第 2021-073 号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实达或公司)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52 号)及《关于对景百孚、叶成辉、王毅坤、庄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51 号)(以下合称警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一)虚增营业收入

  1.你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兴飞)存在向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海派)及其子公司采购手机整机,并将货物销售给智慧海派指定的下游客户(上海竑瑞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西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红派科技有限公司和郑州桥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下游客户)的情况。深圳兴飞不负责货物运输和货物验收,也未实地查看相关实物及物流,相关销售合同、物流单据、发票均由智慧海派直接提供给深圳兴飞。深圳兴飞在收到下游客户回款后再将相关款项支付给智慧海派,合同约定智慧海派对下游客户未付款承担连带责任。深圳兴飞在该业务中明知无法控制相关“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将上述业务作为加工销售业务全额确认营业收入,导致你公司2017年和2018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36,729.73万元和69,414.20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36,729.73 万元和 69,414.20 万元。上述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2.深圳兴飞为实现融资需求,虚构销售货物给安徽海聚玖力电子有限公司、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龙腾飞通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同时指定上述公司将货物销售给同一客户,深圳兴飞再从该客户子公司购回物料,上述业务未有真实物流,相关资金形成闭环。上述业务导致你公司 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31,181.84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31,051.58 万元,少计财务费用 196.46 万元。上述
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3.深圳兴飞及其下属子公司为深圳市旗开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开电子)提供货物出口报关服务,深圳兴飞负责将旗开电子的货物从境内工厂、仓储地运输至旗开电子指定的香港收货地点,相关货物由旗开电子负责生产、包装。深圳兴飞未按出口报关服务确认营业收入,而按加工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导
致你公司 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24,369.20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24,369.20 万元。
上述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少计资产减值损失

  你公司 2019 年对合并深圳兴飞形成的商誉减值测试项目涉及的资产组可回收价值进行减值时,利用了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以下简称北方亚事)的评估工作辅助开展商誉减值测试,但你公司在利用北方亚事的评估工作成果时,未充分关注到评估报告存在的重复加计票据贴现利息等问题,导致深圳兴飞商誉及其资产组的评估值出现高估 8,788.56 万元的明显错误,公司少计提资产组中除商誉外其他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的资产减值准备 8,788.56万元。以上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八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景百孚作为公司董事长,叶成辉、王毅坤作为公司时任总裁,庄凌作为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以此为鉴,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坚决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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