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4 证券简称:实达集团 编号:第 2011-030 号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11 年 10 月 27 日(星
期四)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现有董事 9 名,实际参与会议的董事为 9 名。 会议
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 年第三季度
报告》。
2、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审议通过了《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
3、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审议通过了《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该项议案还须提交公司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审议通过了《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该项议案还须提交公司下
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北京空港富
视国际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49%股权的议案》:
为盘活资金,分散风险,同意公司下属长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北
京空港富视国际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49%股份转让给北京澜德创展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转让价格以该项股权长春融创的取得成本及评估的公允值为依据确定为
8575 万元人民币。该项股权转让不是关联交易。
北京空港富视国际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空港公司)成立日期
2004 年 4 月 26 日,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府佑街 6 号,注册资本 2990 万
元,法定代表人王立平。北京空港公司为公司下属长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 100%持
股,长春融创在 2007 年 10 月以 1.55 亿的价格受让该公司,后长春融创对该公司
增资 1990 万元,长春融创对该公司累计投资 17490 万元。
北京空港公司目前的主要资产为存货-杨林公寓项目。杨林公寓项目位于北京
市顺义区,在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杨林大道出口西侧。杨林公寓项目已取得编号为
京顺国用(2004)出字第 0197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14144.10
平方米,用途住宅,项目容积率 1.9。杨林公寓项目总建筑面积 42120 平方米,拟
建高档精装公寓和少量商业用房,现计划于 2012 年 4 月开工,2013 年 12 月竣工
交房。
经立信中联闽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审计报告文号为中联闽都审字
(2011)D-0102号,截止2011年6月30日,该公司审计后的账面值总资产为5883.13
万元,负债为3550.59万元,所有者权益2332.55万元。2011年1-6月该公司营业
收入0元,净利润-139.59万元人民币。该项资产(北京空港公司100%股权)按
会计公允值调整后的净资产为16970万元。经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
估,评估文号为天兴评报字(2011)第513号,截止2011年6月30日,北京空港公
司的净资产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的评估价值为16126.54万元。
根据审计及评估结果,经和购买方协商,公司同意将北京空港公司49%股权
作价为8575万元(即17500乘以49%)转让给北京澜德创展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其
股权转让价格主要依据该项股权长春融创的取得成本及评估的公允值为主要参
考,和购买方协商确定。该项转让将给公司带来约132万元的股权转让收益(具体
金额以交易结束后财务实际结算的数字为准)。该项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下属
长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仍持有北京空港公司51%的股份。
北京澜德创展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21日,公司注册资本为500
万元,注册地:北京市东城区炮局头条29号N17室,法定代表人为刘小华,经营范
围:投资咨询、信息咨询等。
公司潘敏、雷波涛、李建辉三位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为盘
活资金,分散风险,公司下属长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出售其持有的北京空港公司
49%的股份是可行的,该项股权转让价格依据该股权长春融创的取得成本及评估的
公允值,由双方协商确定,高于该股权目前经审计的账面价值和评估值。该项股
权转让不是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 10 月 27 日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融资管理,有
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进行间接
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开发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
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融资的决策机构
第三条 公司总裁、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分
别在其职权范围对融资事项做出决策。
第四条 公司计划财务中心为公司融资的日常管理、实施部门,并负责指
导子公司的融资工作。
第五条 各子公司年初根据全年经营计划或预算,向计划财务中心提报年
度融资申请计划。计划财务中心审核后,根据公司经营需要,提出整体融资计划,
经财务负责人确认后,将融资方案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分别报有权决策机
构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年度融资计划(含各子公司)经相关权利机构批准后,由
计划财务中心负责实施。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班子对融资金额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笔融资金额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按合并会计报
表计算)5%的融资事项、报总裁审批决定,总裁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等决定
权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15%;
(二)单笔融资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按合并会计报表
计算)5%且不高于 10%的融资事项、报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审批决定,董
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等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30%;
(三)单笔融资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按合并会计报表
计算)10%且不高于 20%的融资事项、报董事会审批决定,董事会在同一会计年
度内行使该等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100%;
(四)超过上述董事会审批决定权限范围的融资事项须报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第七条 公司计划财务中心在办理融资时,应依据本制度向公司有权决
策机构提交申请融资的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八条 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
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
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
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
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
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第九条 公司拟以自有土地、房产等资产提供抵押担保融资的,按照规
定的权限,与融资方案同时报总裁、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董事会及股东
大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融资事项按本制度规定经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实施过程
中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公司有权决策机构不再
对实施过程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金,
如确须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相关
权限履行批准程序。
第四章 公司融资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有关融资事项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由
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事
项比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经公司及该子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由控股子公
司的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
第十三条 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七日内报送公司计划
财务中心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在使用融资获得的资金时,应依据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
途使用,如确须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相
关权限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计划财务中心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了解逾
期还款的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
司计划财务中心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
第五章 公司融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计划财务中心应将公司融资事项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及时送
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对公司融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有关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信息披露
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六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