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3 证券简称:北汽蓝谷 公告编号:临 2023-055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本次仲裁案件的金额为 8,650,791.38 元;截至
本公告日,连续十二个月未披露的累计发生诉讼、仲裁的数量为 84 个,涉及本金金额为 569,518,865.05 元(含本次仲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披露的案件处于
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或裁决,并且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中存在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情况,相关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最终判决或裁决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诉讼、仲裁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子公司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新能源”)
因租赁合同纠纷事项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并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收到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本
次仲裁案件的申请人为北汽新能源,仲裁代理人为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北汽新能源员工;被申请人为北京正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暂无仲裁代理人。
二、本次仲裁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实
2021 年 9 月 30 日,北汽新能源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北京市大兴区采伟路房屋。该合同租期共计 5 年,自 2021 年 10 月
7 日至 2026 年 10 月 7 日止。
2022 年 10 月 10 日,北汽新能源收到被申请人出具的《关于解除
房屋租赁合同的函》,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返还履约保证金。
2022 年 10 月 20 日,北汽新能源回函表明:被申请人不具有单方
解除合同的权利,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 2022 年 7-9 月份的租金。
2022 年 11 月 15 日,北汽新能源向被申请人发函表示同意解除租
赁合同,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函件后 3 日内启动房屋交接手续。
然而被申请人既不支付欠付的租金,也不交还承租房屋,因此北汽新能源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二)仲裁请求
1.支付 2022 年 7 月 8 日起至 2022 年 11 月 15 日止的房屋租金
1,944,675 元;
2.支付自 2022 年 11 月 16 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的
房屋占用费;
3.支付从逾期支付租金之日起至 2022 年 11 月 15 日止的违约金
1,234,416.38 元;
4.承担北汽新能源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 100,000 元,
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5.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因本案件目前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无答辩、反诉或反请求的情况。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诉讼、仲裁的数量为 84 个,涉及本金金额为 569,518,865.05 元(未考虑延迟支付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4%。近十二个月的诉讼、仲裁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 诉讼、仲裁整体情况
序号 案由 立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方/被申请人 涉案金额(元) 案件进展
状态
1 买卖合同 (2022)京仲案 江苏叶迪车灯股 北京新能源汽车股 21,353,418.68 已开庭,
纠纷 字第 7772 号 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待裁决
买卖合同 采埃孚汽车系统 北京新能源汽车股
2 纠纷 DE20221948 (上海)有限公 份有限公司 10,500,000.00 已审结
司
3 买卖合同 (2022)京仲案 北京新能源汽车 北京海纳川汽车底 418,980,186.08 待开庭
纠纷 字 7522 号 股份有限公司 盘系统有限公司
承揽合同 (2023)京 采埃孚汽车系统 北京新能源汽车股
4 纠纷 0115 民初 9844 (上海)有限公 份有限公司 14,264,475.00 已审结
号 司武汉分公司
5 买卖合同 (2022)京仲裁 青岛方鑫嘉诚科 北京新能源汽车股 20,781,342.66 已开庭,
纠纷 字第 7133 号 技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待裁决
6 租赁合同 (2023)京仲案 北京新能源汽车 北京正阳科技有限 8,650,791.38 待开庭
纠纷 字第 05860 号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其他单笔在 1000 万元以下的主动诉讼、仲裁案件(合计) 12,514,255.85 —
其他单笔在 1000 万元以下的被动诉讼、仲裁案件(合计) 62,474,395.40 —
(二) 诉讼、仲裁案件情况(超过 1000 万元的诉讼及仲裁)
1、申请人江苏叶迪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汽新能源于
2020 年 7 月、11 月,分别签署两份《零部件价格协议》,因被申请人采购的零部件未达到约定的数量,因此申请人主张未分摊的模具费,同时主张开发阶段试验费用、欠付货款,以及临时变更或取消订单导致的库存积压损失,合计 21,353,418.68 元。目前本案已经开庭,等待仲裁庭的裁决。
2、申请人采埃孚汽车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汽新能
源于 2020 年 7 月 6 日签署《零部件开发合同》。合同签订后,被申请
人支付了第一期开发费,为合同总额的 30%。但是被申请人后续未继续支付开发费用,因此申请人起诉主张支付剩余 70%合同款项,金额为10,500,000.00 元。目前本案已经审结。
3、申请人北汽新能源与被申请人北京海纳川汽车底盘系统有限
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签订《系统供货三方协议》,约定申请人作
为被申请人的分供方,向被申请人提供零部件。申请人按照协议陆续向被申请人供货,而被申请人一直拖欠货款,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货款共418,980,186.08 元。申请人多次催要无果。因此按照合同约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货款及延期付款利息等。目前本案已经立案,等待仲裁庭开庭。
4、被告北汽新能源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向原告采埃孚汽车系统
(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发送《货源确认书》,通知其为零部件供应商。但是双方未签署书面合同。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开发费14,264,475.00 元。本案已经审结,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5、被申请人北汽新能源于 2018 年、2019 年与申请人青岛方鑫嘉
诚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两份《零件开发合同》,因被申请人采购的零部件未达到约定的数量,因此申请人主张未分摊的模具费,专用工装设备费、
试验费、呆滞物料费等,合计 20,781,342.66 元。目前本案已经开庭,等待仲裁庭的裁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中存在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情况,相关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最终判决或裁决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