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0 证券简称:中国高科 公告编号:临 2022-006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二审判决金额:北京高院对公司与 165 名投资者诉讼案件中的部分案件作
出二审判决,判决维持原判,对应公司应赔偿金额为 4,352,339.65 元
(含赔偿金额及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截 至 本 公 告 披 露 日 , 公 司 已 对 该 系 列 案 件 累 计 计 提 预 计 负 债
47,314,756.09 元。本次二审判决系维持原判,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产生影响。但因该系列案件尚未全部二审判决,公司将持续关注
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系列案件最终对公司损
益的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和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中国高科”)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高院”)送达的(2021)京民终
942 号、(2021)京民终 952 号、(2021)京民终 956 号《民事判决书》,北京高
院已对 165 名原告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简称“该系列案件”)中部分案件作出二审判决。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5 月 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1 号)。
因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详见公司临 2017-020 号公告)。
上述行政处罚做出后,部分买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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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对公司提起诉讼,主张公司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2020 年 12
月 4 日,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该系列案件。2021 年 9 月 2 日,公司收到北京
一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北京一中院对该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应赔偿金额为 47,314,756.09 元(含赔偿金额及诉讼费用),该系列案件的具体基本情况、一审判决情况详见公司临 2021-032 号公告。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具体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内
容详见公司临 2021-055 号公告。2021 年 12 月,北京高院受理了公司对该系列
案件的全部上诉申请,二审案号分别为(2021)京民终 942 号、(2021)京民终
952 号、(2021)京民终 954 号、(2021)京民终 955 号、(2021)京民终 956 号
(详见公司临 2021-055 号、2021-059 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二审判决情况
2022 年 2 月 25 日,公司收到北京高院送达的(2021)京民终 942 号、
(2021)京民终 952 号、(2021)京民终 956 号《民事判决书》,北京高院已对上述 5 案中 3 案作出二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北京高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 51,860 元由中国高科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其余 2 案即(2021)京民终 954 号、(2021)京民终 955 号尚未二审判决,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
三、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 至 本 公 告 披 露 日 , 公 司 已 就 该 系 列 案 件 累 计 计 提 预 计 负 债
47,314,756.09 元(详见公司临 2020-018 号、2020-043 号、2021-012 号、
2021-036 号公告,以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本次二审判决系维持原判,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但因该系列案件尚未全部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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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和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2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