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29 证券简称:重庆百货 公告编号:临 2025-004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多点(深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联合营销框架
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2022 年,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多点(深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点科技”)签订《营销资源合
作协议》,合作期为 2023 年 1 月 1 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约定多点科技每年
为公司引入可核销的营销资源不少于 5,000 万元。基于上述约定,为保障营销资源落地,公司决定与多点科技签署《联合营销框架协议》(2025 版),明确引入营销资源过程中促销服务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结算和开票事项。预计 2025 年多点科技引入营销资源的关联交易金额为 5,000 万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 条规定,多点科技为公司
关联人,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过去 12 个月,公司与多点科技的货款结算金额为 26.47 亿元,与多点科
技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金额为 1.60 亿元,具体为:1.公司向多点科技购买商品34.82 万元。2.公司向多点科技销售商品 144.91 万元。3.多点科技接受公司提供劳务 6,197.20 万元。4.多点科技向公司提供劳务 9,576.57 万元。公司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本次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的累计次数及其金额为 0。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22 年 11 月 30 日,公司第七届三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与多点(深
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加强合作并签署相关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公司与多点
科技签订《营销资源合作协议》,合作期为 2023 年 1 月 1 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约定多点科技每年为公司引入可核销的营销资源不少于 5,000 万元。基于上述约定,为保障营销资源落地,公司决定与多点科技签署《联合营销框架协议》(2025 版),明确引入营销资源过程中促销服务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结算和开票事项。预计 2025 年多点科技引入营销资源的关联交易金额为 5,000 万元。
促销服务费结算与开票:公司与多点科技开展营销活动时,多点科技将其应承担的营销费用通过“促销服务费”结算给公司,公司向多点科技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业务宣传费结算与开票:公司与多点科技开展营销活动时,涉及公司应承担而多点科技先行垫付的营销费用,公司与多点科技对账后,按月将该营销费用通过“业务宣传费”结算给多点科技,多点科技向公司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促销服务费和业务宣传费为发生额,二者之差构成多点科技为公司引入的营销资源的主要部分。
2025 年 1 月 27 日,公司第八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与多点(深圳)
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联合营销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公司董事长张文中先生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余 11 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表决情况:
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1 票。
过去 12 个月,公司与多点科技的货款结算金额为 26.47 亿元,与多点科技
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金额为 1.60 亿元,具体为:1.公司向多点科技购买商品34.82 万元。2.公司向多点科技销售商品 144.91 万元。3.多点科技接受公司提
供劳务 6,197.20 万元。4. 多点科技向公司提供劳务 9,576.57 万元。公司与不
同关联人进行的本次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的累计次数及其金额为 0。
本次关联交易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人介绍
(一)关联人关系介绍
公司董事长张文中先生间接控制多点科技。该关联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第(三)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多点(深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JL318X
3.成立时间:2019 年 4 月 2 日
4.注册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 栋 3507-B
5.主要办公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
代产业园 2 栋 3507-B
6.法定代表人: 张峰
7.注册资本: 260,000 万元
8.主营业务: 一般经营项目是:数字技术开发;计算机及网络软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大数据研发;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计算机产品及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会议会展策划;文化交流活动策划;企业管理咨询;电子商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财务信息咨询;税务信息咨询;知识产权管理咨询;从事广告业务;工业产品设计;化妆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装饰材料、汽车配件、厨房用品、卫生间用具、日用品、钟表、眼镜(不含隐形眼镜)、箱包、家具、灯具、饰品、建筑材料、医疗器械一类、珠宝首饰、文化体育用品、玩具、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照相器材、五金交电、化妆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仪器仪表、工艺礼品(不含象牙及其制品)、乐器、机械设备的批发及零售;婴儿用品、初级农产品、蔬菜、水果、海水产品、淡水产品、鸡鸭鹅猪牛羊等鲜肉的销售;自有房屋租赁;创业投资:受托管理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租赁类:机械设备租赁(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租赁,不包括金融租赁活动);汽车租赁(不包括带操作人员的汽车出租);农业机械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自行车、照相器材出租;体育设备出租。(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票务代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生产计算机应用电子设备;扩印服务、复印;预包装食品的销售。
9.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多点生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10.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财务数据 2024 年度
资产总额(万元) 353,563.00
负债总额(万元) 50,263.00
净资产(万元) 303,300.00
营业收入(万元) 149,729.00
净利润(万元) 51,346.00
资产负债率(%) 14.22
影响关联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未发现影响关联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
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 有事项
仲裁事项)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属于《股票上市规则》6.3.2 条关联交易中“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公司合理利用各方资源开展以优惠券为主的营销活动,扩大市场影响力,提升销售。公司与多点科技进一步明确引入营销资源过程中促销服务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结算和开票事项。因系统配置不同,费用结算及开票不同。公司与多点科技开展营销资源合作时,通过两个系统进行配置。
(一)营销资源通过多点系统进行营销资源配置
公司和多点科技开展营销资源活动,通过多点系统进行营销资源配置时,多点系统不区分公司与多点科技各自应承担的费用金额,多点系统将营销活动费用全部计为多点科技承担。双方营销资源月度结算分为两个步骤:
步骤一:多点科技将多点系统统计的营销总费用以“促销服务费”结算给公司,其中包括应由公司承担的营销活动费用,多点科技额外支付了应由公司承担的费用。
步骤二:公司与多点科技对账后,按月将公司应承担的营销费用通过“业务宣传费”结算给多点科技。
(二)营销资源通过来客系统进行营销资源配置
公司和多点科技开展营销资源活动,在来客系统进行营销资源配置时,来客系统不区分公司与多点科技各自应承担的费用金额,来客系统将营销活动费用全部计为公司承担。双方营销资源月度结算为:公司与多点科技对账后,多点科技将其应承担的营销费用以“促销服务费”结算给公司。
四、交易标的的定价情况
公司与多点科技本着“诚信合作、互惠互利”原则,按照公司制定的营销策划与布局设定开展营销活动。营销活动产生的费用从外部第三方获得或由公司、多点科技自行承担。涉及交易对方先行垫付的费用,双方对账后进行结算。本次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一般商业原则。本次关联交易公平、公允、合理。
五、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合同主体
甲方:多点(深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二)主要内容
第一条 名词解释
活动主办方:即本协议下,营销活动中承担营销费用,向执行方支付营销费用的一方。
执行方:本协议下,提供营销服务、执行营销活动,有权收取营销活动费用的一方。
促销服务费:甲方作为活动主办方时,甲方须按照活动规则及配置,支付给乙方的营销活动费用。
业务宣传费:乙方作为活动主办方时,乙方应按照活动规则及配置,支付给甲方的费用。
双方互不支付对方的费用:乙方如不通过甲方开展营销活动,双方均无需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所述的费用。
第二条 合作事项
乙方为多点 APP 平台内的入驻商家,甲方为多点 APP、多点小程序等多点平
台提供技术服务,并向平台内的商家提供运营相关技术服务。甲方、乙方均可整合各渠道资源,在乙方全国范围内的O2O、智能购合作的线下门店举办营销活动,具体约定如下:
1.每次营销活动计划以本协议约定的指定联系人邮件确认的内容为准,邮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时间、活动形式、费用分摊比例、参加活动的商品信息等。
特别约定:自 2024 年起,因业务拓展,多点与重百扩大业务合作范围,开
展“电器、汽贸、百货、超市”多业态合作,所以甲乙双方作为签约主体签订本协议。但,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重庆商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乙方的关联公司,本协议所有条款同样适用于前述三公司。乙方及前述公司基于本协议合作产生的服务费用与甲方独立结算。如乙方及前述公司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结算,收款方应根据付款公司开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协议合作期限为: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本协议到期后,
如双方需要继续合作,可另行签署协议。
第三条 付款期限及方式
1.促销服务费:每月双方结算周期均为上月 26 日至当月 25 日,产生的活动
费用当月支付。乙方应在收到上述款项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内容:促销服务费,发票税率:6%。
2.业务宣传费:每次活动结束后,甲方将根据双方提前确定的活动方案、预算及实际执行情况,与乙方进行账务核对并进行账务确认与结算费用。在每次活动费用确定后,甲方应在收到上述款项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