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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29 沪市 重庆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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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29: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稿)

公告日期:2021-04-29

600729: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稿) PDF查看PDF原文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06 年 4 月 30 日,2005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2008 年 2 月 26 日,200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
一次修订;2009 年 5 月 12 日,2008 年度股东大会第二次修订;2009 年 12 月 21 日,2009 年度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第三次修订;2010 年 12 月 31 日,2010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次修订;2011 年 7 月 19 日,
201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五次修订;2011 年 9 月 7 日,2011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六次修订;
2012 年 3 月 28 日,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七次修订;2012 年 6 月 29 日,2011 年度股东大会第
八次修订;2012 年 9 月 14 日,201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九次修订;2013 年 3 月 29 日,2012 年度
股东大会第十次修订;2013 年 12 月 10 日,股东大会授权第六届十三次董事会第十一次修订;2014 年 4 月
18 日,2013 年度股东大会第十二次修订;2014 年 9 月 9 日,201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三次修订;
2016 年 1 月 4 日,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四次修订;2017 年 8 月 10 日,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第十五次修订;2018 年 2 月 9 日,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六次修订;2019 年 5 月 21 日,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第十七次修订;2020 年 6 月 30 日,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第十八次修订;2020 年 10 月 16
日,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九次修订;2021 年 2 月 8 日,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十次
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00000202824753F。
第三条 公司于 1992 年经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120,000,000 股,于 1996 年 7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 Department Store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 18 号 10、11、14 楼,邮政编码 40001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6,528,465.00 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
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党组织成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产生。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壮大主业,推进两翼、多种模式、发展连锁”的发展战略, 以不断扩大的企业规模,不断创新的管理理念,推进连锁化经营,发挥优势,多元发展,将公司建立成为现代化、综合型商业流通集团。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贡献,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为股东争取利益最大化。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粮油制品、副食品、其他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饮料、酒、茶叶、保健食品,书刊、音像制品零售,餐饮服务,卷烟、雪茄烟零售,零售 6866 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零售 6864医用卫生敷料,食品生产(以上经营范围限取得相关许可的分支机构经营)。普通货运,废旧家电回收。批发、零售水果、蔬菜、水产品、农副产品、冷鲜肉、工艺美术品(含黄金饰品)、日用百货、化妆品、针纺织品、服装、五金、交电、通讯器材、照摄器材、健身器材、办公用品、保健用品(不含许可类医疗器械)、家具、计量衡器具、劳动保护用品、Ⅰ类医疗器械、Ⅱ类医疗器械(限非许可证商品:体温计、血压计、磁疗器具、医用脱脂棉、家用血糖仪、医用无菌纱布、计生用品)、花卉、建筑材料和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消防器材、电器机械及器材、电线电缆,彩扩,批发、零售家用电器、钟表及其维修,停车服务,场地租赁,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医用口罩零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招投标代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采购代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为重庆百货大楼,发行持有 4,200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6,528,465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06,528,465 股。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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