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3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7 日召开第十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修订说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及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号
第五条公司住址: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迎宾路 832
第五条 公司住址: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迎宾路832 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番山创业中心 1 号楼 2 区 306
1 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番山创业中心1号楼2区306房, 房,邮政编码:511400。
邮政编码:511400。 经营场所:广州市天河区新岑四路 2 号佳都智慧大
厦 718 房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下列职权:……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公司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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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
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失效。
3 第九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第九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表决……
监事会中的非职工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如有)以及监事会中的职工
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 代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单一股东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单一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 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时或选举两名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一百零六条 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由股东大
会选举或更换……
4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公司可以设置两名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职工董
事),职工董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第一百一十八条独立董事是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5 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
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6 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
权益不受侵害。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第一百二十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件: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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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
司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
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
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 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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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的人员; (五)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五)为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人任职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六)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
他人员。 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