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0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18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6/1 - 2022/6/2 2022/6/2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2 年 4 月 8 日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 6,654,444 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实施权
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余额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85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1,758,229,097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 6,654,444 股后应分配股数共计 1,751,574,653 股,以此为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32,404,131.08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利润分配仅
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751,574,653 股×0.0185 元/股)÷1,758,229,097 股≈0.0184
元/股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184)÷(1+0)=(前收盘价格-0.0184)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6/1 - 2022/6/2 2022/6/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3)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佳都集团有限公司、堆龙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佳都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刘伟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与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185 元人民币;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本次利润分配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185 元人民币,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对个人持有的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1665 元人民币。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1665 元人民币;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1665 元人民币。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85 元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85550260
特此公告。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