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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28 沪市 佳都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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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28:佳都科技关于股权激励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02

600728:佳都科技关于股权激励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5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及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未达标及离职等原因,公司将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2,054,800            2,054,800        2021 年 3 月 4 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一)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20 年第十七次临时会议与
第九届监事会 2020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20 年第十七次临时会议与
第九届监事会 2020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佳都科技第九届董事会 2020 年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118)、《佳都科技第九届监事会 2020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119)、《佳都科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0)、《佳都科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1)等相关公告。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的《佳都科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2),至今公示期已满 45 天。公示期间未接到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二、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一)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

  1、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标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的考核结果评定方式划分为:A 对应标准系数 1、B
对应标准系数为 1、C 对应标准系数为 0.8、D 对应标准系数为 0.6、E 对应标准
系数为 0 五个档次。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 25 名激励对象因 2017 年度
或 2019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 或 D、E,根据对应标准系数计算,其所持
的 148,400 股限制性股票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预留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因 2019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根据对应标准系数计算,其所持的 8,000 股限制性股票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2、原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资格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
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8,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271,300 股。

  (二)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0 年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2017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为 3.582 元/股,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为 4.793 元/股。

  (三)资金来源及金额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金额为 741,848.80 元。

  (四)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了
上述事项的回购过户手续。预计该部分股票将于 2021 年 3 月 4 日完成注销,注
销完成后,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一)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

  1、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标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的考核结果评定方式如下:

    考评对象                          考评结果

  被激励对象        标准系数:被激励对象年度考核或考评分数/100

备注:标准系数封顶值为 1,系数范围:0~1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 92 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
核标准系数未达到 1,其所持的 557,600 股限制性股票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2、原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资格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23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 7 名激
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292,8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其中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 847,800 股,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部分 445,000 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25,348,600 股。

  (二)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0 年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2019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为 4.65 元/股,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为 4.79 元/股。

  (三)资金来源及金额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金额为 8,666,660.00 元。

  (四)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了
上述事项的回购过户手续。预计该部分股票将于 2021 年 3 月 4 日完成注销,注
销完成后,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减少          本次变动后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27,674,700          2,054,800          25,619,9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1,729,732,797            0            1,729,732,797

        合计                1,757,407,497        2,054,800        1,755,352,697

    五、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 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 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一)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律师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佳都科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除尚待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办理股份回购注销 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外,佳都科技已履行本次回购注销于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
    (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律师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佳都科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出具之日,除尚待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及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外,佳都科技已履行本次回购注销于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

    七、上网公告附件


  1、《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2020 年度第一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二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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