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客观公正基础上,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议案》,我们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激励计划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206 名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向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206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6,626,200 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独立意见》的签章页)
独立董事:
卢馨 赖剑煌 鲁晓明
2020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