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相关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已经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为 2020 年 5 月 15 日,该授予日
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0 年 5 月 15 日作为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日,以 4.8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14 名激励对象授予 635 万股预
留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卢馨 赖剑煌 鲁晓明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