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相关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董事会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审议,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329 人调整为 320 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变。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卢馨 赖剑煌 鲁晓明
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