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债代码:110050 转债简称:佳都转债
转股代码:190050 转股简称:佳都转股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19年 9 月 17日
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2,555万股。
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4.69元/股
鉴于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于 2019 年 9 月 17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19 年 9 月 17 日作为首次授予日,以 4.6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329 名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 2,555 万股(不含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2019 年 8 月 31日,公司对外披露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2019 年 8 月 31 日至 2019 年 9月 9 日,公司将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
过公司内部网(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
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 年 9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19 年 9 月 16 日,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 年 9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1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
事会 2019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329 名激励对象(不含预留部分)首次授予 2,555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情况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已经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19年 9 月 17日。
2、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4.69元/股。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股普通股。
4、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对象共 329 人,首次授予数量 2,555 万股,具体数
量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授予日公司股本
总额的比例
王立新 常务副总裁 300 9.40% 0.18%
熊剑峰 高级副总裁 50 1.57% 0.03%
刘佳 董事 60 1.89% 0.04%
徐炜 董事会秘书 50 1.57% 0.03%
童敏丽 财务总监 40 1.25% 0.02%
小计 500 15.67% 0.31%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 2,055 64.42% 1.25%
人员(324人)
预留 635 19.91% 0.39%
合计 3,190 100.00% 1.9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公司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与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2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6、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除满足与授予条件一致的相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为2019-2021年三个会计年,每个会计年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019 年净利润不低于 4.5亿;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019-2020 年两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10 亿;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019-2021 年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18 亿。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成本影响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