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相关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1、《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
首次授予日为 2019 年 9 月 1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本次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329 人,均为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19 年 9 月 17 日作为首次授予日,以 4.69 元/股的
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32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555 万股(不含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名:
卢馨 赖剑煌 鲁晓明
201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