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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28:佳都科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日期:2019-08-31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证券代码:600728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八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工具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都科技”、“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五、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不超过3,19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3,774.2371万股的1.95%。其中首次授予2,55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3,774.2371万股的1.56%;预留63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3,774.2371万股的0.39%,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9.91%。

  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公告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于2017年6月28日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17年8月16日完成登记,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数量为1,849.50万股。于2018年4月23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18年5月30日完成登记,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数量为200万股。2017年限制股票激励计划最终完成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2,049.50万股。2018年8月15日及2019年8月1日,因激励对象离职或考核未达标原因共计回购注销124.68万股限制性股票。因此尚在有效期内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24.82万股。公司两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为5,114.8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3.12%,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329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69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给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独立董事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征集委托投票权。

  十二、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相关工作的(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授出。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 5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6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7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8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0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
售期 ...... 12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5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6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0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2
第十一章 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24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28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异常情况的处理 ......30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原则...... 33
第十五章 附则 ...... 35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佳都科技、公司、本公司、  指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  指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              指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
                              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
                              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
                              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布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拟对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