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0728 沪市 佳都科技


首页 公告 600728:佳都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独立意见

600728:佳都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9-08-23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议案》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相关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除两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一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 E 外,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 226 名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向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226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5,837,600 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本页无正文,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卢馨                    赖剑煌                  鲁晓明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