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期解除限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相关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况,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除一名激励对象王乐于近期提出离职外,本次解除限售的239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激励对象的工作目标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及管理骨干的工作积极性。同意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239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528.21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李定安 谢克人 叶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