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相关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6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6月28日,向259名激励对象授予188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71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定安 谢克人 叶东文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