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除激励对象1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满足行权条件外,其他83名(含首次授予80名及预留授予3名)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任职的公司员工,不存在《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4.3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相关情形,在2015年度绩效考核中全部合格,因此该等83名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该等人员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核查意见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的签字页)
监事签字:
李旭 文伟斌 童敏丽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