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二〇一四年六月
声 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股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计划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佳
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2、在本计划(草案)提出前30天内,公司未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3、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工
程(专业)骨干,人员数量约占公司员工总数(含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分公司)的
6%,且激励对象未参加除本计划以外的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公司独立
董事、监事不在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范围之内。
4、公司拟授予激励对象2,200万份股票期权,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股
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2,2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约占
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4.40%。其中首次授予2,000万份,占本计划授予
股票期权数量总额的90.91%;预留股票期权200万份,占本计划授予股票期权
数量总额的9.09%。
预留股票期权拟在本计划生效后24个月内分期授予;逾期未授予的股票期
权份额不再授予。预留股票期权原则上每年度只授予一次,实际授予前,公司将
按照本计划第九章规定的调整程序对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本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期权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且任何一名激
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所对应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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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
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13.15元和行权条件购买1股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
股票的权利。
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在该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时由董事会遵循首次授予
时的定价原则确定。
6、本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自本计划首次授予日
起满12个月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应按照如下安排行权:
(1)第一个可行权期:激励对象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额度上限为获授股
票期权总数的20%。
(2)第二个可行权期:激励对象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额度上限为获授股
票期权总数的40%。
(3)第三个可行权期:激励对象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额度上限为获授股
票期权总数的40%。
7、预留股票期权应按照如下安排行权:
(1)对于本计划生效后6个月内授予的预留股票期权,其第一个可行权期
为激励对象自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额度上限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
20%;第二个和第三个可行权期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一致,可行权额
度上限分别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40%、40%。
(2)对于本计划生效6个月后至第24个月内授予的预留股票期权,其第一
个可行权期为激励对象自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额度上限为获授股票期
权总数的50%;第二个可行权期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第三个可行权
期一致,可行权额度上限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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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必须在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行权期
内未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转入下个行权期,该部分股票期权自动
失效,由公司注销。因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未达到《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规定的标准,而导致当期无法
行权的,该期期权自动失效,由公司注销。
9、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对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时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
罚;
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不能实行期权激励计划的其它情形。
(2)公司业绩考核达到以下条件: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 绩效考核目标
相比于2013年同比,201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2014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第一个行权期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