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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富达:关于受托运营余姚舜大财富广场托管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2-09-05

股票代码:600724        股票简称:宁波富达           公告编号:临 2012-13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托运营
               余姚舜大财富广场托管合同的公告
                                  重 要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充分发挥公司子公司宁波城市广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在商业运营及管理服务方
面的品牌优势、管理经验,实施低成本扩张战略,公司同意由子公司宁波城市广场经
营开发有限公司的控股孙公司宁波市海曙天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舜大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签订《余姚舜大财富广场托管合同》(以下简称“托管合同”),受托管
理余姚舜大财富广场总面积约 4.95 万平方米的商业地产。托管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如
下:

       一、合同标的

       1、宁波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就其合法拥有的“余姚舜
大财富广场”经营管理权给予宁波市海曙天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方”),
由管理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法经营,全面展开专业有效的经营,提升“余姚
舜大广场”的行业地位、品牌地位及市场价值。(“余姚舜大财富广场”位于浙江省
余姚市健康路108号,总建筑面积约4.95万平方米。)
       2、鉴于管理方履行上述义务,业主应将全部完工且满足商业运营条件的“余姚舜
大财富广场”交付管理方运营管理,并按照本合同条款提供一切所需的资金,以使管
理方对“余姚舜大财富广场”实施运营管理。
       3、“余姚舜大财富广场”项目对外宣传、运营和招商的名称由业主和管理方另行
协商确定。
       4、在合同有效期内,业主承担该项目的风险和损益,有权对该项目合并财务报表。

       二、委托期限

       1、托管运营管理期限为139个月,自2012年3月1日起计算(具体起始时间以项目
开业日前19个月起算,开业时间暂定为2013年9月30日)。
       2、如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托管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该项目继续由管理方管理的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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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双方可以在变动相关条款后续签合作合同或者重新签署合同,否则本合同到期自
动终止。
    3、托管运营期限届满后,如业主继续聘请第三方管理“余姚舜大广场”,管理方
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签约服务权。

    三、托管费用、其他费用及支付方式

    1、前期费用的支付
    1)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管理方对业主就该项目的定位和规划提供服务,
业主共支付管理方托管费人民币40万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2)开业筹备期为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其中: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
月30日业主应支付管理方每月人民币2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月)开业前期
托管费;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业主应支付管理方每月人民币30万元(大写:
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月)开业前期托管费,不足一个月按实际天数计算。开业前期托管
费每月应于当月10日前支付。同时该期间管理方发生的派遣人员费用及相关费用由业
主承担。
    2、双方确定,本项目开业后,业主向管理方支付托管费用作为管理方的报酬,具
体如下:
    1)年托管费用按“余姚舜大广场”年度总营业毛利的10%与年利润总额的20%两者
较高者计算确定,但最低不少于每年人民币50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年);
    2)双方确定,管理方为该项目运营派遣人员的费用及人员派遣而产生的税金(不
包括派遣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业主承担并向管理方及时支付;
    3)支付日期
    月度托管费金额先按最低托管费基准每年人民币50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佰万元
整/年)计算,即每月人民币41.6666万元(大写:人民币肆拾壹万陆仟陆佰陆拾陆元/
月)。管理方于当月5日前提供合法发票至业主,业主于在收到该发票的5天内汇入管
理方指定的账号中。
    每个营业年度结束后,管理方和业主应当于营业年度结束后的60天内,依据双方
共同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该项目年度审计报告的结果对应付给管理方的全年托
管费进行最终核定。
    对于审计报告确定应补收的托管费,管理方应于审计结束后5天内提供合法发票至
业主,业主应当在收到管理方提供合法发票之日起,5天内将托管费汇入管理方指定的
账户中。
    业主须向管理方支付的相关费用,管理方于次月5日前提供合法发票至业主,业主
于在收到该发票的5天内汇入管理方指定的账号中。管理方延期向业主递交相关费用和
支出发票的,业主将在递交后的次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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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业主享有项目运营管理的知情权,并有权提出合理化建议,同时业主将对管理
方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如管理方自开业第4年起累计3年实际完成利润总额未达到年度
预算利润总额指标的80%,业主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2、业主有权监督管理方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如发现管理方运营
人员出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业主有权要求管理方及时自查并回复处理意见。由
于管理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业主经济损失的,业主有权要求管理方赔偿损失。
    除正常、合理的监督外,业主不得干涉管理方对于托管项目的经营管理等活动。
    3、业主为管理方管理该资产项目设立专项业主分公司并开设专门银行账户,并确
保该账户开业后日余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如该账
户余额少于200万元,业主须最迟于第2天补足)用于日常经营费用支付。此额度不包
含供应商货款结算额,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或延付供应商结算货款。该分公司注
册完成前产生的一切开办费用和支出由业主先行支付。
    4、业主应当及时、足额向管理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相关支出和费用等。
    5、业主应为管理方履行托管事项提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在管理方要求的时间内
及时提供管理方行使权利所需的授权文件等。
    6、业主应在管理方要求的时间内或法定或约定(与第三方)时间内向各方支付各
项款项、税金和其他费用。
    7、业主同意须在2013年5月31日前由其负责获得管理方经营该项目所需的所有批
准执照和许可并提供给管理方,业主也应在整个合同期限内使上述批准执照和许可持
续有效。这些批准可能包括但并不限于: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相关机关对本项目的营
业批准,本项目营业执照,消防验收合格证(含业主二次装修后及自营店、联营或联
销店装修后的消防合格证,另如主力招商店铺在该期间如能及时申报消防合格证的亦
应一并申报取得消防合格证),开业前消防安全合格证,环境评估合格证,烟酒许可,
酒吧及餐厅执照,卫生许可,标牌许可,治安许可,税务登记证及文化许可等。
    如业主因特殊原因在 2013 年 5 月 31 日前未完全取得上述“批准”,业主应确保及
时解决因上述任何一项“批准”缺少而导致(包括但不限于)招商租户等相关各方在
签约、进场装修、办理营业执照、环评、消防验收等方面产生的系列相关问题。
    如果法律要求管理方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获得任何这些批准,业主应负责在管理方
配合的情况下获得这些批准,并由专项分公司承担全部费用。
    如果法律要求第三方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获得任何这些批准,业主应积极配合第三
方获得这些批准。
    8、保证托管经营管理的“余姚舜大广场”所有权的合法性,并及时向管理方提交
各类完整的法定证件、执照等。
    9、负责向管理方提供项目的建筑、布置、设备、图纸和装修装饰资料等。
    10、保证托管的“余姚舜大广场”包括配置的设备设施能够完全符合国家及“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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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舜大广场”正常运营的技术标准要求,并保证其在合同期内完好运行,始终处于正
常的可使用状态。
       11、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与管理方共同完成托管物业“余姚舜大广场”的
交接验收及法定的“余姚舜大广场”物业开发资料的交接、验收和归档工作。
       12、应当及时确认管理方提交的各项文件,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业主收到管
理方报送的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没有给予明确的书面回复,业主将被视为已经书面确认
相关文件;业主保证本合同期内托管项目建筑或资产等全部处于良好的可管理运营状
态。
       13、本合同期限内,业主有权要求管理方妥善处理商场各项纠纷,最大化减少社
会负面影响。
       14、在本合同期内,如业主对项目进行部分改建或扩建,业主应确保该等改建或
扩建不得影响管理方对项目其余部分的正常运营管理。
       在同一时期内如改建或扩建部分面积之和占总建筑面积的10%或以下且不影响整
体经营的,应事先向管理方通报和协商,并应对管理方的损失(含直接利益损失和可
得利益损失等)进行补偿。
       如在同一时期内改建或扩建面积之和占总建筑面积的10%以上的,或虽未达到10%
以上但改建或扩建将影响整体经营的,应事先征得管理方书面同意,否则管理方有权
解除合同并要求业主承担包括支付违约金在内的违约责任。管理方同意的,业主应同
意对管理方的损失(含直接利益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等)进行充分补偿。否则管理方
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业主承担包括支付违约金在内的违约责任。
       所有改建扩建的项目均应视为本合同托管项目的一部分,由管理方按本合同的规
定经营管理。
       15、业主独立承担余姚舜大广场运营而产生的对外责任,包括违约、侵权及行政
责任等。对于因管理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业主上述对外责任的,业主有权在承担对
外责任后向管理方追偿。

       五、管理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合同期内,管理方独立对托管项目及资产全权行使除处置权(指转让、抵押、
质押、赠与)及收益权以外的经营管理的一切权利。管理方及其委派的本项目总经理
行使对项目的全面运营及管理工作,管理方派出的管理层的管理权包括但不限于实际
保管使用日常运营所需所有专项分公司印章(其中专项分公司公章在业主代表处存放,
由总经理决定使用;其余印章在管理方处存放),对外订立各类合同或协议,制定及实
施经营计划,物料采购,设施维护供应商的选择和确定,制定及实施相应的管理规定、
人事管理政策及员工的招聘及解雇等。同时,为了确保项目有序健康的发展,充分调
动总经理工作积极性和能动性,管理方派遣的总经理与管理方具有一定的激励机制。
       2、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收取托管费、派遣人员费用。派遣人员费用产生的税金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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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承担(但不包括派遣人员个人所得税)。
    3、管理方应保障对“余姚舜大广场”项目的规范运营,妥善处理营运中发生的或
有事件(不可抗力除外),保持“余姚舜大广场”的健康发展。
    4、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时限,与业主共同完成“余姚舜大广场”的交接验收及法定
开发资料的交接、验收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