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00配股说明书
配股主承销商:国信证券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配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本次配股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配售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沧州化工
股票代码:600722
公司名称: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沧州市南环中路18号
配股主承销商:国信证券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律师:信达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配售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配售数量:2902万股
配股价格:每股人民币7元
一、绪言
本配股说明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件》、《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司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文件的要求编写。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1999年4月26日召开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1999年度配股方案的决议。本公司于1999年6月18日召开的199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提交的配股议案。2000年4月28日召开的199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提交的就此次配股有效期延长至2000年12月31日的议案。本次配股方案已获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石家庄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冀监石办字[1999]13号文同意,并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字[2000]59号文核准。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信本说明书中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本次配售的股票是根据本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本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说明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二、配售发行的有关机构
1、股票上市的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南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屠光绍
电话:021-68808888
传真:021-68802819
2、发行人: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沧州市南环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周振德
电话:0317-3030719
传真:0317-3042321
联系人:邢金生
3、主承销商:国信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南峰
电话:0755-2130833
传真:0755-2130620
联系人:尹文伟
4、分销商: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区上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明康
电话:0755-3785324
传真:0755-3788877
联系人:吕闻念
分销商:江西江南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象山北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吴光权
电话:0791-6794724
传真:0791-6776103
联系人:李晓梅
5、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信达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东风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靳庆军
电话:0755-3243139
传真:0755-3243108
经办律师:郑伟鹤 靳庆军
6、会计师事务所:河北华安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华安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忠
电话:0311-7024887
传真:0311-7028803
经办注册会计师:艾延生 蔡毓钧
7、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大成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B座22层
法定代表人:彭雪峰
电话:010-68588091
传真:010-68588084
经办律师:江华 郭卫东
8、股份登记机构:上海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路67号
法定代表人:王迪彬
电话:021-63596661
传真:021-63599066
三、主要会计数据
投资者在阅读本配股说明书有关会计数据时,请阅读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度报告,该报告刊登在2000年3月22日《上海证券报》上。
项目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总资产(元) 2107186322.24 1450440701.44 870613687.68
股东权益(元) 74674149.31 618805868.29 562860478.27
(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总股本(万股) 39240 19620 19620
主营业务收入(元)670674037.96 416240886.95 440258912.01
利润总额(元) 162498166.63 65818105.91 67843555.12
净利润(元) 138120895.81 55945390.02 57667021.84
四、符合配股条件的说明
本公司自上市以来,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运作,已具备如下配股条件:
(1)本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沧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本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2)本公司《公司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已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行了修订;
(3)本公司所处的行业是国家重点支持的化工原材料行业,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将用于技术改造和开发新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4)本公司前一次股票发行(新股发行)于1996年6月14日结束,募集资金于1996年6月14日全部到帐,使用效果良好,已经历二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5)本公司上市后经历的完整会计年度1997、1998和1999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0.25%、9.04%和18.50%,三年平均为12.60%,符合《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
(6)本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均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7)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预测净资产收益率能达到并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
(8)本次配售的股票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配售对象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9)本公司本次配售比例为:以1998年12月31日总股本19620万股为基数,每10股配售3股;以现有股本39240万股为基数,每10股配售1.5股,未超过规定的30%比例;
(10)本公司股份制改造和上市以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各项信息披露义务;
(11)本公司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法规行为;
(12)本公司1996年新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用途基本相符,且经济效益良好;
(13)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14)截止1999年12月31日,本公司每股净资产1.90元。本次配股价为7元/股,高于本公司每股净资产;
(15)本公司从未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16)本公司没有公司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占用的情况;且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本公司已符合现行配股政策和条件的有关内容,具备配股资格,因此本公司本次配股是可行的。
五、法律意见
以下内容摘自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度增资配股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配股规定的各项条件。”
六、前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说明
(一)、前次募集资金数额及到位时间
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审字(1996)71、72号文批准,于1996年6月4日-6月14日发行2312万人民币普通股(A股),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共募集资金20624万元,上述资金于1996年6月14日到位。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及资金到位时间
本公司于1996年6月4日至14日首次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2312万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9.18元,该次发行股票扣除发行费用后共募集资金20624万元,公司已于1997年6月14日收到全部募集资金,存入工商银行沧州分行南环办事所处10602210029051帐户。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华会计师事务所中华股验字(96)003号报告验证确认。
2、前次募集资金承诺情况和实际使用情况对比
(1)招股说明书承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计划投资 承诺投入 投资完成年度
总额 募集资金
1 10万吨PVC树脂建设工程 24485 8221 1996
2 黄骅港3000吨级液体化学品码头改建工程
4848 4848 1996
3 1万吨树脂扩建技改工程的收购
2725.06 1225 1996
4 2万吨离子膜烧碱生产装置收购
6330 6330 1996
合计 38388.06 20624
(2)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情况:(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计划投资 实际完成 实际投入募集资金 实际完
总额 投资 工程度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合计
1 10万吨PVC树脂建设工程
24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