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21 证券简称:百花医药 公告编号:2024-049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
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期权行权数量:2,533,245份
● 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实施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以下简称“本次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 年 6 月 26 日至 2021 年 7 月 5 日,公司在内部公告栏对激励对象名
单予以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
的任何异议。2021 年 7 月 7 日,公司对外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4、2021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对外披露了《公司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公告》。
5、2021 年 7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向 162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1,210 万
份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26 日,行权价格为 4.98 元/股。
6、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向 55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290 万份股票期权。
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行权价格为 4.98 元/股。
7、2022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部分予以注销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未达到行权条件、经考核行权系数确定非 A 级的员工部分股票期权,合计 1,207,650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注销工作完成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62 名调整为 149 名,持有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从 12,100,000 份调整为10,892,350 份;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
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3 年 7 月 31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八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部分予以注销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公司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未达到行权条件、经考核行权系数确定为非 A级的员工部分股票期权,合计 1,586,825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注销工作完成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204 名调整为177 名,持有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从 10,584,000 份调整为 8,997,175份;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审核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4 年 7 月 31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八届
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部分予以注销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公司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未达到行权条件、经考核行权系数确定为非 A级的员工部分股票期权,合计 2,718,205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注销工作完成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77 名调整为
150 名,持有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从 5,251,450 份调整为 2,533,245 份;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 年第二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审核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历次股票期权行权情况
行权期 行权日期 行权价格 可行权数量 可行权人 行权期内行权 行权期内参与
(元/份) (份) 数(人) 数量(份) 行权人数(人)
首次授予股票期 2022 年 8 月 25 日至 4.98 3,230,850 149 3,208,350 148
权第一个行权期 2023 年 7 月 25 日
首次授予股票期 2023 年 9 月 7 日至 4.98 2,869,500 131 2,814,150 128
权第二个行权期 2024 年 7 月 25 日
预留授予股票期 2023 年 9 月 7 日至 4.98 1,067,675 45 931,575 42
权第一个行权期 2024 年 6 月 29 日
二、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就说明
(一)本次激励对象行权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行权条件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规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自授予日
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
行权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40%。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自授予
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50%。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26 日,即首次授予的股票
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的等待期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届满。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即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等待期于 2024 年 6 月 29 日届满。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及条件成就的情况如下:
序号 行权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何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左栏所述
1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序号 行权条件 成就情况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左栏
2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所述情形,满足行权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