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19 证券简称:大连热电 公告编号:临 2023-043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改聘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改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鉴于人员变动,经其充分沟通和综合评估,认为其无法满足公司 2023 年报正常披露时间需求,特请辞公司 2023 年报审计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3】4 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履行了公开招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改聘致同所担任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鉴于人员变动,经其充分沟通和综合评估,认为其无法满足公司2023年报正常披露时间需求,特请辞公司2023
年报审计服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披露的《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23-017)。一直以来,中审众环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2022年度,中审众环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中审
众环、致同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有关规定,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公司董事会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多年以来的专业服务表示由衷感谢。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3】4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履行了公开招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改聘致同所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1981 年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五层
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执业证书颁发单位及序号:北京市财政局 NO 0014469
截至 2022 年末,致同所从业人员超过五千人,其中合伙人 205
名,注册会计师 1,270 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 400 人。
致同所 2022 年度业务收入 26.49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19.65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5.74亿元。2022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39 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收费总额 2.88 亿元;2022年年审挂牌公司客户151家,审计收费 3,555.70 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客户 9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9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2022年末职业风险基金 1,089万元。
致同所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致同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
监督管理措施8 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和纪律处分 1 次。20 名从
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监督
管理措施 8 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和纪律处分 1 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关涛,1998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8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 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 份、挂牌公司审计报告3份。
签字注册会计师:赖积鹏,2010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 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 份、挂牌公司审计报告1份。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董旭,2003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6份、挂牌公司审计报告1份,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份、挂牌公司审计报告1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致同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三、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审计委员会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众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公司确定的年审报酬合理,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同意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改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同意将改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议题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公司改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聘用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改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依据公开招标结果确定年审计费人民币65万元,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对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3、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特此公告。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