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16 证券简称:凤凰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1-019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
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凤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置业”)及公司控股孙公司南京龙凤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凤公司”)为被告人。
涉案的金额:58200.66684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原告撤诉,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8月2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1918号《应诉通知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9年8月6日披露的《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6)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泰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1629号三楼
被告一:南京龙凤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太平南路69号1116室
被告二:江苏凤凰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中央路389号凤凰国际大厦六楼
被告三: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中央路389号凤凰国际大厦六楼
案由: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盈余利润人民币52686.18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暂计为5514.48684万元(以
26343.0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11月16日开始起算,
暂计算至2019年6月26日,共计222天,为3898.77732万元;以26343.09万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3月26日开始起算,暂计算至2019
年6月26日,共计92天,为1615.70952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三)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龙凤公司系原告和凤凰置业于2015年10月28日共同出资设立,截止诉前,龙凤公司共有两名股东,其中被告二(江苏凤凰置业有限公司)持有龙凤公司77.31%股权,原告(上海泰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持有龙凤公司22.69%股权。
2010年10月26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以及其他各方达成协议(以下简称“2010年协议”),对被告一返还原告代垫的投资款作出约定。
原告得知,被告一名下持有的南京新街口铁管巷A、C两宗地块于2017年10
月被南京市秦淮区政府协议收回,被告一应取得标的地块的补偿款总金额为
23.22亿元,并于2018年11月15日收到南京市秦淮区政府土地使用权收到补偿款11.61亿元,于2019年3月25日收到剩余补偿款11.61亿元。
在被告一取得上述补偿款后,原告要求被告一分配利润,但被告二始终未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相应决议,反而认为原告已经丧失股东资格,要求原告将其持有的被告一22.69%的股权变更至被告二名下。
原告认为:“2010年协议”并没有约定原告丧失股东资格,被告一获得新街口铁管巷A、C地块土地补偿款后未向其分配盈余利润,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二未形成任何公司股利分配方案或者作出决定,反而要求原告协助变更股权,亦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遂起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被告一向其分配盈余利润并要求被告二与被告三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次诉讼的相关情况说明
就确认凤凰置业为龙凤公司的唯一股东,确认上海泰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龙凤公司22.69%股权归凤凰置业所有,凤凰置业作为原告已于2019年7月11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等立案材料,提起诉讼(以下简称“相关诉讼”)。就前述诉讼,公司于2019年7月13日及7月19日先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19-023)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19-024)。2021年4月1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司披露的《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临2021-009)。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结果情况
公司 2021 年 4 月 30 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 01 民初
1918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相关内容为:本院认为,上海泰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泰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海泰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原告撤诉,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19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