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原第二条 ……公司以定向募集方式设 现第二条 ……公司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江苏
1 立;在江苏省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省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0250015862U。
代码 91320100250015862U。
原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经 现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经中国证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2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760,000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760,000
股,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在上海证券 股,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
交易所挂牌上市。 牌上市。
3 原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现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09,189,040
1,310,231,012元。 元。
4 原第七条 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 现第七条 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
(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内合资、上市),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原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现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5 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原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现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6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 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删除其他、等)
原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
数为 1,310,231,012 股,其中南京新工投 现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78,207,286 1,309,189,040 股,其中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
7 股 , 占 公 司 可 发 行 普 通 股 总 数 的 任公司持有 578,207,286 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
44.13%。 总数的 44.17%。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310,231,012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309,189,040 股。
股。
原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现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8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国务院证 其他方式。
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原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现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9 并;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的公司债券;
股份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删除第二款)
股票的活动。
原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现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10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 要约方式;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现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原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11 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原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
12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 删除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年内转让给职
工。
原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 现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让。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
董事、监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13 员应当在其任职其间内,定期向公司申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删除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上市一年内不得转让,删除总裁以及其他)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原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现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
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入之日起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日起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14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级管理人员。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