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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12 沪市 南宁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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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12: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10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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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2 年 10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4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5
第三章股  份......6

    第一节  股份发行......6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6

    第三节  股份转让......7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8

    第一节  股  东......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6

第五章  党委会  ......19
第六章  董事会  ......21

    第一节  董  事  ......21

    第二节  董事会......23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6
第八章  监事会  ......28

    第一节  监  事  ......28

    第二节  监事会......29

第九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3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3

第十章    加强和改进党对公司的领导 ......33

第十一章  通知与公告......34

    第一节  通  知    ......34


    第二节  公  告    ......35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6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37

第十四章  附  则  ......3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公司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体改股字(1992)43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设立;在广西壮族
自 治 区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914500001982836073。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 5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2682 万股。并于 1996 年 6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ANNING DEPARTMENT STORE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 39—41、45 号

            邮政编码:53001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4,465.536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
领导不动摇,加强党的建设,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委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建立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坚持从严管党治党,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大党建工作考核力度,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建带工建、党建带团建、党建带妇建工作,保障和促进公司和谐发展、科学发
展。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第二章  经 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将公司打造成为立足南宁、布局广西、辐射东盟的具有较
强竞争力的区域性商业龙头企业。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许可项目:水产苗种进出口;食用
菌菌种进出口;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药品进出口;林木种子进出口;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进出口;商用密码进出口;草种进出口;艺术品进出口;烟草制品零售;食品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出版物零售;游艺娱乐活动;餐饮服务;理发服务;生活美容服务。一般项目:食品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服装服饰零售;珠宝首饰零售;化妆品零售;金银制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钟表与计时仪器销售;钟表销售;电池销售;鞋帽零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针纺织品销售;美发饰品销售;纸制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茶具销售;皮革销售;皮革制品销售;箱包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户外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日用陶瓷制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家电零售;日用杂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木制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电子产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音响设备销售;家具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照相器材及望远镜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通讯设备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安防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办公设备销售;教学专用仪器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停车场服务;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日用产品修理;珠宝首饰回收修理服务;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汽车销售;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物业管理;美甲服务;缝纫修补服务;游乐园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机动车修理和维护;二手车经纪;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9042 万股,成立时由原有企业经营性净资
产评估确认折股 2226 万股,由南宁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24.62%,现已划转给南宁沛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44,655,360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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