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04 证券简称:物产中大 公告编号:2024-030
物产中大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本次诉讼之原告;
涉案的金额: 62229.0411 万元(其中实缴出资 35000 万元,投资收益
27229.0411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近日,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租赁”)与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赵锐勇、赵非凡预约回购合同纠纷事项,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中大广场 1 号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邹百定。
2、被告一: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
3、被告二:赵锐勇。
4、被告三:赵非凡。
(二)基本案情
2016 年 5 月 6 日,原告与滁州海泰城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滁州长城海泰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狄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诸暨市长城海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诸暨市长城海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补充协议》,拟共同出资设立诸暨市长城海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总出资额 50002万元,其中原告出资 35000 万元。由合伙企业参与兰州新区长城旅游文创园有限公司投资。
同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预约收购合同》,约定自标的股权(指兰州新区长城旅游文创园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合伙企业名下之日起三年届满原告仍持有标的份额(指原告持有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份额的一部或者全部)等条件成就时,被告一有义务收购原告持有的合伙企业标的份额。原告与被告二、三签署《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三对被告一依据《预约收购合同》承担的收购价款的支付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预约收购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2016 年 6 月 7 日,原告依合伙协议约定向合伙企业实际缴纳出资 35000 万
元。2016 年 6 月--2018 年 6 月期间,合伙企业陆续向原告支付投资收益 5600 万
元。
2018 年 8 月 10 日,标的股权(兰州新区长城旅游文创园有限公司股权)变
更登记至合伙企业名下,合伙企业持有兰州新区长城旅游文创园有限公司81.8182%的股权。
迄今为止,被告一未收购原告持有的合伙企业标的份额,被告二、被告三亦未承担收购价款支付义务的连带责任保证。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转让价款 62229.0411 万元(转让价款为实缴出资额35000 万元与应收投资收益之和,投资收益以实缴出资额为基数按 12%/年收益计
算至 2024 年 4 月 1 日);并向原告支付自 2024 年 4 月 2 日至实际支付转让价款
之日期间的违约金(以 62229.0411 万元为基数,按 0.05%/天的标准计算)。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诉讼的进展情况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大租赁与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赵锐勇、赵非凡合同纠纷一案。
四、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控股子公司中大租赁已对该交易性金融资产 35000 万元计提了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21000 万元,当前净值 14000 万元。因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