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03 股票简称:三安光电 编号:临 2022-042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等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公司
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修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第二条:经 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第二条:经 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过,决定将公司名称由“天颐科技股份有决定将公司名称由“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
限公司”变更为“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公司系依照《股份公司规范意见》司系依照《股份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一九九二
司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经湖北省经济体年十二月经湖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鄂
1 制改革委员会[鄂改(1992)48 号]文批准,改(1992)48 号]文批准,采取定向募集方式
采取定向募集方式组建设立,在湖北省工组建设立,在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湖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
照。《公司法》实施以来,公司根据国家业执照。《公司法》实施以来,公司根据国
有关文件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家有关文件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
范,并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履行范,并在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了
了重新注册登记手续。 重新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章程所指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第十一条: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2 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
人以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新增第十二
3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条内容,以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下序号顺延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秉承“以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承“以人为
人为本,科技兴企”的经营宗旨,坚持“诚本,科技兴企”的经营宗旨,坚持“诚信、
信、务实、高效、创新”的经营理念,力务实、高效、创新”的经营理念,力争把公
4 争把公司建设成亚洲一流的光电子产业司建设成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化合物半导
基地和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现代高科技体产业基地和现代化的高科技企业,以优异
企业,提高公司赢利能力,使股东所持有的成绩回报股东。
的股份得到满意的增值和收益.
5 第十七条:公司的内资股在上海证券中央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登记结算公司集中托管。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6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7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股票的公司债券;
8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9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即可实施。 会会议决议即可实施。
10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注销。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11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12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情形的除外。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任。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担的其他义务。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13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责任。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