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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03 沪市 三安光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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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03: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600703: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703              股票简称:三安光电              编号:临 2022-040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无重大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一、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 2021 年 2 月 2 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规范了社会
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以及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于发布之日起实施。2021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业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进行调
整。

  根据财政部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针对发
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将其自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对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列报做出规范,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于 2021 年 2 月 2 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要求,公
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

  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
本的会计处理,对上年同期数进行追溯调整。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要求,
公司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修订和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 2021 年 2 月 2 日发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及财政部于 2021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财政部
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相关规定。其他未变
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022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

  解释第14号适用于同时符合该解释所述“双特征”和“双控制”的PPP项目合同,对于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实施且至施行日尚未完成的有关PPP项目合同应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累计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基准利率改革

  解释第14号对基准利率改革导致金融工具合同和租赁合同相关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情形作出了简化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该解释的规定,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基准利率改革相关业务,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在该解释施行日,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等原账面价值与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该解释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
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根据财政部于202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将其自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相应调整。解释第15号就企业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涉及的余额应如何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列报与披露作出了明确规定。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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