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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01 沪市 退市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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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01: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6

600701: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退市工新        公告编号:2021-027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判决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 10,700 万元本金及相关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或“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以前年度确认了本次案件的欠款本金,并计提了相应的费用。因本次案件判决尚未生效,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2020)
黑 01 民初 489 号《民事判决书》、(2020)黑 01 民初 591 号《民事判决书》,具
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2020)黑 01 民初 489 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典当”)

  被告:工大高新

  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

  被告: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

  被告:上海程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程达”)

  2、案件基本情况


  2018 年 10 月 26 日,金丰典当与工大高新签订了《典当合同》。合同约定,
工大高新以上海程达持有的天津兴远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兴远”)30%的股权(认缴出资额 3,000 万元)作为当物,向原告申请额度为人民币1,000 万元的质押典当贷款。工大高总、工大集团出具了担保函,为工大高新的上述典当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合同等文件签订后,原告与工大高新签订当票 1 份,当金 1,000 万元。
当票签订后,原告以银行汇票的方式发放了当金 700 万元。典当期满后,因工大高新未能按期赎当,金丰典当向哈中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0)。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哈中院(2020)黑 01 民初 48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工大高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金丰典当当金 700 万元;
  (2)被告工大高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金丰典当当期内综合费用 558,600 元;

  (3)被告工大高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金丰典当逾期综合费用、
当金违约金、综合费违约金(以 7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4 月 30 日起按年利
率 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4)被告工大高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金丰典当律师代理费25,000 元;

  (5)如被告工大高新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金丰典当对上海程达持有的天
津兴远 3,000 万元股权[(自贸)股权登记设字 2018 第 0699 号]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的价款按照质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6)被告工大集团、工大高总对本判决第(1)、(2)、(3)、(4)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驳回原告金丰典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6,235.86 元,由被告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工大高总、上海程度负担 72,267.87 元,由原告金丰典当负担 3,967.99 元。

    (二)(2020)黑 01 民初 591 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金丰典当

  被告一:工大高新

  被告二:工大高总

  被告三:工大集团

  被告四:大华新创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新创”)

  被告五:张大成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7 月 7 日,原告与工大高新签订了《典当合同》。合同约定,工大高
新以其所持有的存货作为当物,向原告申请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质押典当贷款,工大高总、工大集团、张大成为上述典当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工大高新与原告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原告与工大高新签订当票 2份,当金均为 5,000 万元。当票签订后,原告发放了当金 10,000 万元。

  上述借款到期后,工大高新与原告签订《续当合同》。合同约定本次续当金
额为 10,000 万元。随后签订当票 2 份,金额均为 5,000 万元,典当期限均为 2018
年 1 月 3 日至 2018 年 7 月 1 日。工大高总、工大集团、张大成出具了担保确认
函,确认该笔续当贷款在担保人提供的最高额担保期间范围内。

  2018 年 10 月 26 日,工大高新与原告签订《续当合同》。合同约定,本次续
当金额为 10,000 万元。随后签订当票 2 份,金额均为 5,000 万元,典当期限均
为 2018 年 7 月 2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工大高总、工大集团对《续当合同》
项下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工大高新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本次续当申请将当物变更为大华新创持有的天津兴远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40%的股权(认缴出资额 4,000 万元)。

  2018 年 12 月 28 日,工大高新与原告签订《续当合同》。合同约定,本次续
当金额为 10,000 万元。同日签订当票 2 份,金额均为 5,000 万元,典当期限分
别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9 年 6 月 29 日、2019 年 1 月 2 日至 2019 年 7 月 1
日。工大高总、工大集团出具了担保函,对《续当合同》项下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典当期满后,因工大高新未能按期赎当,原告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6)。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哈中院(2020)黑 01 民初 59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工大高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金丰典当当金 10,000 万
元;

  (2)被告工大高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金丰典当综合费用 650万元;

  (3)被告工大高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金丰典当逾期综合费用、
当金违约金、综合费违约金(以 5,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6 月 30 日起按年
利率 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5,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7 月 2 日起按
年利率 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4)被告工大高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金丰典当律师代理费98,000 元和诉讼保全担保费 66,480 元;

  (5)如被告工大高新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金丰典当对大华新创的天津兴
远 4,000 万元股权[(自贸)股质登记设字 2018 第 0698 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
的价款按照质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6)被告工大集团、工大高总对本判决第(1)、(2)、(3)、(4)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驳回原告金丰典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60,926.57 元,由被告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工大高总、大华
新创负担 626,809.91 元,由原告金丰典当负担 34,117.66 元。保全费 5,000 元,
由被告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工大高总、大华新创负担。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以前年度确认了本次案件的欠款本金,并计提了相应的费用。因本次案件判决尚未生效,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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