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查,现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届满,公司董事会提名选举杨宝全先生、夏立军先生、胡辽平先生、谢力先生、刘青娥女士、龚金科先生、刘桂良女士、马朝臣先生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其中龚金科先生、刘桂良女士、马朝臣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2.经审阅,上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职工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专业经验等情况,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认为上述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3.公司在审议此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 2021 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勤勉尽责,能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很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同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 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报酬分别为 50 万元和22 万元。
(签字见下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