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86 证券简称:金龙汽车 编号:临 2023-026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结合中国证监会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修改条款及修改说明见下表(表格附后)。
本次《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还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9日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第二条……公司经厦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第二条……公司经厦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
会和厦门市财政局以厦体改(1992)010 号文会和厦门市财政局以厦体改(1992)010 号文
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在厦门市工商
1 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在厦门市工商行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工商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350200100014292,统一社会信用代
号:350200100014292。
码:91350200154998133X。
2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公司的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4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5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股份。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除外。
讼。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6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
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
之五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
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
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
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7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
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
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
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四十一条 …… 第四十一条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8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经审计净资产的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
对外担保总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 担保;
二个月内累计计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9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五)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公司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公司应追究相关人员的
审计净资产的 责任。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