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龙集团”)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充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已事先知晓金龙集团补充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能充分利用关联方拥有的资源和优势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服务,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定价模式符合诚实、信用、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交易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公司董事会对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则及金龙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季晓健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亦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叶盛基 赵蓓 郭小东
2021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