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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86 沪市 金龙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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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86:金龙汽车远期外汇交易管理制度(2021年10月修订本)

公告日期:2021-10-29

600686:金龙汽车远期外汇交易管理制度(2021年10月修订本) PDF查看PDF原文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管理制度

                      (2021年10月28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集团”)所属公司
外币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操作,加强对远期外汇交易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
行办理的对冲远期汇率波动风险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掉期等业务。未经集团审批,严禁开展除此之外的任何形式外币风险投机或者投资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简称“公司”),联营
企业、合营企业、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各公司应依据本制度制订相应的业务流程和管理办法。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
正常经营业务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锁定经营业务损益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相关监管部门批准、
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预测。远期外
汇交易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其自身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具有与远期外汇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业务管理


    第九条 所属公司应成立远期外汇交易管理小组,由该小组行使远期外汇交
易管理职责,小组成员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及风险管理部门、法律部门负责人,并尽可能聘请外汇金融专家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条 远期外汇交易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制订公司年度远期外汇交易额度计划,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负责审定公司远期外汇交易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四)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一条 所属公司应制定远期外汇交易内部操作流程,明确部门、岗位职
责和业务流程,内部操作流程经所在公司外汇交易管理小组批准后报集团财务部备案。

    第十二条 所属公司经所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年度远期外汇交易额
度计划应及时向集团财务管理部书面报告,并经集团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在授权范围内开展远期外汇交易。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所属公司在开展远期结汇业务时,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
度,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所属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集团内控审计部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子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期间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出具专业意见。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远期结汇业务亏损或潜亏金额占年度远期外汇交易计划额度的比例超过 2%且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时,远期结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公司远期外汇交易管理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并立即将上述情况报告集团财务管理部和集团证券部。

  所属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有关人员提出警示直至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各企业应根据结售汇申请、审批、询价并拟定交易方案、审议、
执行远期外汇交易操作、登记台账、定期报告交易盈亏情况、账务处理、报告等流程步骤,按照控制点级别、控制类型、控制方式、控制频率、责任部门/岗位不相容岗位等基本内控要素设立远期外汇交易管理流程内控矩阵。


    第十五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采取“实需”原则, 所属企业在与客户签订涉及
外币的合同时,要考虑客户的还款信用、退货率等因素来确定回款率,不同客户的回款率不同。可用于远期结汇的最高金额=已签合同金额。

    第十六条 业务操作规程。所属企业在制定具体业务操作规程时,应遵循交
易前台、后台相分离的原则,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申请与审批相分离,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申请与款项支付相分离,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文档保管与具体业务相分离,不能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全部业务。

    第十七条 交割风险控制。交割风险主要是由于客户违约,合同金额调整等
因素导致远期结售汇业务到期不能按时交割,而导致公司蒙受损失的可能性。为了控制这部分风险,防止远期结售汇延期交割,公司高度重视应收账款的管理,积极催收应收账款,避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的现象。贸易背景变化影响产品到期交割时,业务人员须及时提供交易背景、订单、外汇货款预计回款变化情况,外汇交易管理小组与银行交易人员协商相应对策,形成可行性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风险报告制度。所属公司应建立详细的远期外汇交易台账,以便
日常查询。台账包括交易明细台账及每月底余额,定期测算浮动盈亏,及时掌握业务效果。做好月报统计工作,确保报送信息及时、准确、完整,于每月度终了10 日内随财务快报一并报送集团。当由于使用远期结售汇业务发生大额损失时,应及时报告。

                          第五章 信息保密

    第十九条 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
守集团及所属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公司书面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所属公司应每月统计远期外汇交易的盈亏情况,并在次月十日前
向集团财务管理部和集团证券部通报。集团证券部根据所属公司通报的定期盈亏情况及重大风险报告情况,按规定需要信息披露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集团制订并修改,经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所属公司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其远期外汇交易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集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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