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调整配股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调整配股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方案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内容及过程合法、合规,本次方案调整所涉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构成重大变更。
二、本次方案调整中取消成立汽车金融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相应核减其对应的募集资金5亿元,是公司根据国内证券市场的变化情况及公司实际状况的需要作出的有利调整,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公司配股项目的实施进度,及时缓解公司经营性资金压力,进一步推动公司的发展。
三、汽车金融公司项目取消后,公司将继续通过为客户提供汽车按揭消费性贷款担保业务等方式保证公司的产融互动,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本次配股方案的调整不构成本次配股方案的重大变化,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变更内容合法合规,取消汽车金融公司项目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调整配股方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管欣 罗妙成 蔡志强
201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