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缴款通知
本公司于1993年12月10日发布分红送股及增资配股公告(刊登于1993年12月11日上海证券报和12月12日厦门日报)。后因故配股缴款工作推迟,但公告的股权登记日(1993年12月17日),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的配股权利仍然有效,除权工作业已按上述公告的送配股方案于公告的除权基准日(1993年12月20日)除权完毕,另外以每10股2股的比例派送红股的工作也已按公告方案办理完毕。
现根据上述的本公司分红送股及增资配股公告,将上述推迟至今的配股缴款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本公司董事会对本通知内容的准确性负全部责任。
1、配股方案
(1)对象:首次发行的1608.87万国家股和1993年12月17日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社会个人股1600万股(含当时在厦门证券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内部职工持股160万股)。
(2)比例:每10股配8股
(3)价格:每股配售价3.30元
2、承销机构及方式
承销机构为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采用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3、配股办法
(1)配股缴款日期为1994年8月1日至1994年8月5日,在此期间,享有配股权的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会员单位的证券营业柜台办理缴款认购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其配股权视作自动放弃。
(2)配售股票的上市交易日为1994年8月8日。
(3)国家股配股缴款另行办理
4、本通知解释权属本公司董事会
厦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日